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19年4月25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淮安高质量跨越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全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引领,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学习复制改革经验,做实改革举措,释放改革活力,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精准发力,攻坚克难,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坚持法治保障,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致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到2020年底,全市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保障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强措施配套,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权力清单、政策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并的彻底合并、该清的彻底清除。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五)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不见面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实现审批事项“不见面”或“最多见一次面”,使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办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聚焦开办企业、不动产交易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推动审批事项集中受理、集中办理,实现全链条闭环审批。巩固“35745”改革成果,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六)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比例,增加“就近办”服务场所,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建立“最多交一次”工作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关联事项,强化协同办理,加强互认共享,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要求,清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材料,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七)推进政务信息共建共享。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全城能办”。

(八)健全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市委重特大项目攻坚决策部署,坚持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围绕项目干,形成招引大项目、建设大项目、服务大项目的浓厚氛围。全面落实重特大项目帮办服务项目长制,及时排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困难,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积极倡导无干扰管理理念,促进服务精准、到位,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三、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九)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非禁即入”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类市场主体即可进入。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淮安发展同门槛、同规则、同待遇。

(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切实解决“重处罚,轻服务”“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十一)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补贴、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清单管理制度,坚决取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规范涉企中介服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资产、信用等级评定互通互认,不再重复评估、审计并收费。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银行贷款投向制造业比重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增幅。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政府产业基金的实施和运营,大力支持“三新一特”主导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打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在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等方面作出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兑现,无法兑现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说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十四)创新完善地方立法。发挥立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把握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法治需求,加快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社会信用等方面立法调研,找准立法的矛盾焦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十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起草、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加大涉企执行工作力度,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切实解决执行难。

(十七)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产权制度和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加大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十八)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金融、工程建设、水电气供应等问题多发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多头审批、权力寻租、“红顶”中介、招投标乱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九)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完善繁简分流、速裁快执工作机制,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降低诉讼成本。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作用,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和企业关于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按照法定时限做出答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推进。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决定的组织实施,及时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具体化,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强化效能问责,实行效能督察。市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十一)完善考核评估。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跟踪落实。主动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第三方评价及结果运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满意度。

(二十二)强化实施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聚焦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着眼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和实践路径,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足用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实施。

(二十三)动员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要营造浓厚氛围,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动形成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格局。要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各级人大代表要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监督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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