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這句古話是說讀書人只有通過科舉進入仕途才是最好的出路,哪怕是做一個基層的州縣官,也遠遠好過那些種地、經商的普通民眾。可是,做官也分三六九等,即便是同樣為州縣官,也得看在哪裡任職。

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明清時期,全國有一千多個州縣,每個地方的經濟水平、重要程度都不一樣,往往會有幾個等級。比如四川、雲南、貴州、廣西以及湘鄂等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就是當官的最不願去的地方,個個視其為畏途。為此,明清兩代出臺了不少鼓勵措施,鼓勵幹部去邊遠地區任職。

明代吏部任官方式中有“遠方選”和“邊方選”,就是可以授給低級官職的監生出貢、吏員行取,都在吏部掛號排隊聽選,其中凡年過四十,排隊時間已滿三年以上者,如果願意出任“遠方州縣”、“邊方州縣”巡檢、吏目、倉官、驛丞等各種九品不入流雜職的,可以提前考選補充任。

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但實際情況表明,朝廷的這種鼓勵措施收到的效果並不理想,願意前往這些地區的,往往也是窮途末路,實在是沒有辦法,他們去了以後,大多無所作為,只是貪圖利祿而已。因為條件艱苦,凡是被派去的人,一般都只是在省城住下,吃官俸,再就是設法向上司討些差事,把任期熬滿算數。所以到了嘉靖後期,朝廷最終停止了邊、遠方選。

清代同樣也是如此,清初,因為補授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官員,往往以各種託辭,拖延到任時間。吏部為了避免職務懸缺,耽誤公事,也像以前明朝的做法,特許雜途出身而願意赴邊地任職的低級官吏作為“預發備用”人員先派往這些地區的省會,由督撫隨時安排署理州縣員缺,並給予遷轉優先的待遇。但是根據康熙的總結,他認為“今觀此等官員,但圖以邊俸速升,居官無一善者”,於是取消“預發備用”,對於授任者“嚴限速催赴任”。

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清代地方官升轉的依據是“俸”,有“腹俸”、“邊俸”之分,凡在內地任司道以下各級職務的,通稱“歷腹俸”,五年無過失,可以照例升遷;凡在各邊地省份任職的,稱之為“歷邊俸”,邊俸二年半抵腹俸三年,餘一日作二日算。另外又劃定廣東崖州、感恩等縣,以及廣西百色、太平、寧明、明江等部分水土惡劣地區的各級雜職為“煙瘴缺”,雲南、貴州、四川等省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同知、通判、知州、知縣為“苗疆缺”。

凡為煙瘴缺、苗疆缺者,都以三年俸滿,如果任內無過失照例馬上升用。實際情況是,到這些地方任職的官員往往不需要三年,有的過了兩年便可得到提升。還有臺灣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的各級文官,也都是三年俸滿即升。

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可以看出,清代對赴任邊遠地區的基層官有很大照顧,這也是正常的思維,如果沒有特殊待遇,想來是沒有人會到窮山惡水之地任職的。但是值得說明的是,朝廷對邊遠地方官員有多種優待的同時,要求也相對較高,如果犯罪、犯錯,所受到的懲罰要比一般官缺要重。

明清都有律例:凡在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任官,擅自科斂少數民族幹部(土司)財物,或有加徵賦稅、強買強賣從中漁利等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在一般官員按贓應處三年以上刑罰者,這些官員就要受到發配的懲罰。假如因違法違紀行為導致少數民族群體事件的,還要按“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直至斬立決。

明清時期,官員最怕到雲、貴、川等地任職,朝廷對此有何鼓勵措施

​但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明清時期,出任邊遠地區的官員不乏有政績突出的,很多官員也是抱著為國為民之心支援落後地區的,像清代的于成龍就是這樣的例子,他們完全是出自公心,為治理邊疆地區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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