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火枪打猎误伤“队友”,建始一男子被判刑

内容提要:

建始一村民长期非法持有枪支,还在狩猎的过程中误将“队友”认作野猪,开枪将其打伤。近日,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案情

回放

江某系建始县茅田乡某村村民,长期持有一支自制火枪。2019年1月3日,江某与樊某等5人持枪在其所在村的山林中狩猎野猪。在狩猎过程中,江某将樊某误认为野猪,持火枪开枪将樊某击伤,致其右侧胸腔贯穿伤、右下肺基底段贯穿伤、右侧膈肌贯穿伤、创伤性血气胸、肝脏贯通伤、右肾静脉破裂、右肾血肿等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江某持有的自制火枪枪口比动能达174.4焦耳/平方厘米。案发后,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制火枪打猎误伤“队友”,建始一男子被判刑

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江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遂向建始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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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建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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