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钟秀勇大纲民法解读

第一部分、大纲未纳入,仍可能考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修改幅度达46处之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9年法考大纲民法部分、经济法部分均未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纳入考试的范围,应属疏漏,而非有意为之。2018年12月19日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修改了46处。修改后的总共70个条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确立了若干重要的新制度,带来了不能忽略的制度创新,而且涉及我国最重要的“三农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规则一直是司法(法考)的重要考点,这一传统会得以延续。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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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1995年,甲村将一块3亩的A土地发包给农户乙,为乙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2019年3月1日,乙以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担保向丙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2年。①该抵押权(权利质权)设立的要件有二:第一,乙、丙间的抵押(质押)合同有效;第二,乙拥有相应的处分权。注意: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须向发包方备案。③若两年借期届满,乙不能对丙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丙银行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呢?因为,抵押(质押)的标的并非乙对A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乙承包地上潜在的“土地经营权”,因此,丙银行行使担保物权时只能拍卖该 “潜在的土地经营权”;假设本村的农户丁以8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潜在的土地经营权”,丁享有的仅为自2021年至2025年期间的对A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对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乙享有。

【例2】1995年,甲村将一块3亩的A土地发包给农户乙,为乙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2006年3月1日,乙将A土地出租给丙经营农业生产,约定租期20年。2019年3月1日,丙以其对A土地享有“土地经营权”担保向丁银河借款5万元,借款2年。①该抵押权(权利质权)设立的要件有三:第一,经承包方乙书面同意并向甲备案;第二,丙与丁间的抵押(质押)合同生效;第三,丙拥有相应的处分权。注意: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若两年借期届满,丙不能对丁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丁银行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呢?因为,抵押(质押)的标的因为丙对A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因此,丁银行行使担保物权时只能拍卖该“土地经营权”;假设本村的戊以8万元的价款拍得该“土地经营权”,戊享有的仅为自2021年至2025年期间的对A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对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乙享有。

第二部分、《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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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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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7—23条;《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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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教育钟秀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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