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鍾秀勇大綱民法解讀

第一部分、大綱未納入,仍可能考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一、修改幅度達46處之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2019年法考大綱民法部分、經濟法部分均未將《農村土地承包法》納入考試的範圍,應屬疏漏,而非有意為之。2018年12月19日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共修改了46處。修改後的總共70個條文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僅確立了若干重要的新制度,帶來了不能忽略的制度創新,而且涉及我國最重要的“三農問題”,不容忽視。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轉讓規則一直是司法(法考)的重要考點,這一傳統會得以延續。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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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1995年,甲村將一塊3畝的A土地發包給農戶乙,為乙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30年。2019年3月1日,乙以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質押)擔保向丙銀行借款5萬元,借期2年。①該抵押權(權利質權)設立的要件有二:第一,乙、丙間的抵押(質押)合同有效;第二,乙擁有相應的處分權。注意: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②須向發包方備案。③若兩年借期屆滿,乙不能對丙銀行履行還款義務,丙銀行如何行使其擔保物權呢?因為,抵押(質押)的標的並非乙對A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是乙承包地上潛在的“土地經營權”,因此,丙銀行行使擔保物權時只能拍賣該 “潛在的土地經營權”;假設本村的農戶丁以8萬元的價格拍得該“潛在的土地經營權”,丁享有的僅為自2021年至2025年期間的對A土地的“土地經營權”;對A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乙享有。

【例2】1995年,甲村將一塊3畝的A土地發包給農戶乙,為乙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30年。2006年3月1日,乙將A土地出租給丙經營農業生產,約定租期20年。2019年3月1日,丙以其對A土地享有“土地經營權”擔保向丁銀河借款5萬元,借款2年。①該抵押權(權利質權)設立的要件有三:第一,經承包方乙書面同意並向甲備案;第二,丙與丁間的抵押(質押)合同生效;第三,丙擁有相應的處分權。注意: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②若兩年借期屆滿,丙不能對丁銀行履行還款義務,丁銀行如何行使其擔保物權呢?因為,抵押(質押)的標的因為丙對A土地的“土地經營權”,因此,丁銀行行使擔保物權時只能拍賣該“土地經營權”;假設本村的戊以8萬元的價款拍得該“土地經營權”,戊享有的僅為自2021年至2025年期間的對A土地的“土地經營權”;對A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乙享有。

第二部分、《關於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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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第24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6條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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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第17—23條;《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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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達教育鍾秀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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