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十幾年沉冤昭雪,等賠償一個人孤寡度日

2005年,陳德起、丁廣記被認定為兩起盜搶案嫌疑人被抓,2006年6月被鹿邑縣法院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年。而後陳德起被送到豫東監獄服刑,開始向有關部門申訴;丁廣記則在2006年保外就醫時死亡。

2015年2月11日,經減刑,服刑九年十個月的陳德起刑滿釋放,他繼續申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2018年8月13日,經由周口市檢察院抗訴,鹿邑縣人民法院對十三年前的入室盜搶案做出(2018)豫1628刑初141號重審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兩名原審被告人陳德起、丁廣記無罪。

無罪判決書顯示,鹿邑法院重審認定該案缺乏能夠鎖定陳德起、丁廣記作案的客觀證據,沒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沒有追贓,沒有提取任何與犯罪有關的痕跡證據,如腳印、指紋等。辨認程序違法,違法長時間將被告人提出監所審問,審訊程序違反規定。現有證據均為相互矛盾的言詞證據。陳德起否認參與犯罪,丁廣記有罪供述不穩定、自相矛盾且與被害人、證人證言有重大矛盾。“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不能得出陳德起、丁廣記實施犯罪的唯一結論。”

周口市檢察院控申處副處長張偉俊是該抗訴案件主要負責人,他稱,經檢察機關調查,此案不顯示有關機關和人員曾對現場進行過勘察,“這是不可思議的,也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張偉俊表示,司法人員如果不能堅持正確的意見,沒有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執著,不與錯判較真兒,作為辦案者個人或許沒什麼損失,但是或許會因此改變一個家庭,一個地方的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信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應成為全體司法人員追求的目標。

入獄十幾年沉冤昭雪,等賠償一個人孤寡度日

陳德起於8月13日拿到無罪審判


2018年8月28日,曾被判搶劫罪、盜竊罪被羈押九年十個月的河南農民陳德起獲得無罪後,正式向河南周口鹿邑縣法院提出六項共計1232萬餘元國家賠償申請。

他請求六項賠償共計12326217元,其中一項包括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索賠最高,為一千萬元。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陳德起控訴其在被羈押期間,遭刑訊逼供、身體遭受摧殘,導致其肋骨多發骨折、上肢長骨骨折、外傷性性功能喪失等多處身體損害後果。

除此之外,陳德起的具體請求還包括:在《周口日報》、《河南法制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22217元(九年十個月,每日284.74元);返還罰金4000元及利息;賠償精神損害撫卹金1000000元;賠償三年伸冤期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合理費用300000元。

陳德起說,他已妻離子散,現無收入來源,住在每月100元的出租屋,“一輩子就這樣慢慢過吧”。

入獄十幾年沉冤昭雪,等賠償一個人孤寡度日

陳德起與檢察官張偉俊(右起第二)


陳德起:我之前是個打工的,領著媳婦的老表打工,是個工頭,在山東榮成的一個食品廠打工,我在裡面享受正式工待遇。後來我家庭破裂了,一開始(出獄)回來還有希望,一回來我媳婦看我這個(受傷)情況,也不跟我照面了。

我有三個兒子,兩個兒媳婦,還有好幾個孫嘞。我剛走(被抓)的時候,最大的兒子才22歲,還沒結婚嘞。他們都不理我,拿到無罪判決的時候,我的二兒子開著車回來了,走的時候給我兩千塊錢,說“爸,你自己慢慢地過吧。”

現在都是我自己,哪個地方都沒去過,就呆在我的出租屋,一個月100塊錢,有一間屋子,一個廚屋。樓底下有個公共廁房。回來三年六個多月了,從來沒上哪去過。天天在這住,在這吃,沒有出去過,出去也是看我這個事結果出來沒有,常年就跑鹿邑周口這條路,別的地方我都沒去過。

我有一個老孃,老孃有工資,也管她要一陣(錢);有倆妹妹,也會跟她們借一陣(錢);有哥,有兄弟,見到大哥二哥就都跟他們要點錢。我親戚可多了,就是我這個人沒人要了。我還有兩個侄子,兩個侄子都在天津上班,見到他們都跟他們要點錢。都心疼我。

我幹不了活了,我的腰壞了,我之後想著擱周口整個飯店,僱倆人,招個廚師,搞個飯店。如果賠償不出來我也幹不成,我想做啥生意也做不成。以後的問題我也想好了,有了點錢,我就存著。我現在腦子還是不笨的,就是身上不能靈絡了。

我被打成老“太監”了,也合不成一個家了,就一個人吃一個人過吧。之後看看還能不能買個屋子,買個屋子自己好好過,已經這個情況了,還能咋整。

我這一輩子就是沒有孩子,也沒有老婆,孤寡一人,一輩子就這樣慢慢過吧,本來想死了吧,現在平反昭雪了,那就有了錢慢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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