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招录人员索要双倍工资 这家将厨房“外包”的酒楼赔了

业务外包,承包方招录人员是否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着就业方式变得多样化,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28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相关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2015年,余某被邓某招至酒楼厨房工作,由邓某对其进行管理、发放工资。此前邓某与该酒楼签订《厨房外包合同》,合同约定该酒楼将厨房以外包形式承包给邓某。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解除厨房外包合同的协议》。

2016年11月,余某就该酒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提起仲裁申请,被裁决驳回仲裁申请,余某不服,诉至法院。审理中,余某陈述,该酒楼为其进行了体检,并提供了体检收据。

一审法院经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余某与该酒楼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该酒楼举示的厨房外包协议、邓某的证人证言、相关履行协议的费用报销单以及餐饮行业普遍存在厨房外包的经营模式,可以认定邓某为该酒楼的厨房承包人,双方为外部承包关系。余某工作地点虽在该酒楼内,但为邓某招用,由邓某对其管理并发放工资,故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市一中法院还查明,该酒楼以公司名义为余某办理健康证,并向其出具了盖有该酒楼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面载明收到余某支付的体检费;酒楼厨房的工作人员也均在该酒楼的指纹打卡机上打卡考勤。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该酒楼以公司名义为余某办理健康证,说明酒楼对余某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进行了管理。同时,酒楼向余某收取相应的体检费用,体检费收据载明,将余某的体检费用从工资中扣出,由此看出,酒楼向余某发放工资,且对余某的工资有管理权。

此外,余某上班地点在该酒楼内,且酒楼也认可余某等厨房工作人员均在酒楼的打卡机上统一打卡考勤的事实,虽然酒楼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厨房外包给邓某,但酒楼亦未举证证明酒店厨房外包系行业惯例,且余某已知晓是邓某雇佣他,故该厨房外包协议不能作为某记酒楼抗辩其与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余某有理由相信邓某的行为系代表该酒楼履行的职务行为。市一中法院认定余某与该酒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改判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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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法院完善裁审衔接机制

市一中法院通报关于劳动维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案件类型逐渐扩大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领域,劳动维权纠纷成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针对以上特点,我院积极探索,大力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市一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市一中法院以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10周年为契机,在完善裁审衔接机制上有新举措:组织辖区法院对口业务庭庭长和业务骨干,以及仲裁院院庭长召开裁审衔接工作沟通会,邀请西南政法大学熊晖教授讲授劳动法原理、通报近三年本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情况,建立“两院”微信工作群,设立裁审衔接工作联络员,确保裁审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同时,市一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监督作用,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针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报销费”、本人工资转账他人等方式避税、不定时工时制审批手续不完善等问题,该院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在评析现象、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确保劳企关系规范有序。

都市热报-厢遇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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