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拨110报警警方未出警获赔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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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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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报警不出警,受害人损失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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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尹某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店铺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招待所的两名旅客,他们又叫醒了招待所工作人员,确认有人行窃后,三人立即拨打“110”电话向警方报案。卢氏县公安局虽两次接通报案人电话,但始终没有派员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尹某店铺的贵重物品搬上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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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所从455元,共计25001.5元。案发后,尹某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卢氏县公安局惩处有关责任人,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然而卢氏县公安局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答复尹某任何处理意见,尹某以卢氏县公安局逾期不受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不履责不作为,公安局成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某琰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原告店铺的货物因盗窃犯罪而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尹某有权向卢氏县公安局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1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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