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無證做豆腐,賺90元被罰5萬

消費報訊 4月2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2起無證生產加工豆腐製品案。閩侯縣葛某、楊某兩人分別因違規或違法生產加工豆腐製品,分別被罰款5000元和50000元。

經查,閩侯縣南通鎮葛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情況下,於2019年2月12日開始至案發之日止(2019年2月26日),在閩侯縣南通鎮馬騰村輝騰路38號共生產油炸豆腐300公斤,銷售金額1980元,共獲利90元。葛某購進原料時,沒有索取許可證和原料黃豆、食用玉米澱粉、硫酸鈣石膏粉、大豆油合格證明,對購進的黃豆、食用玉米澱粉、硫酸鈣石膏粉、大豆油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3月22日,閩侯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葛某無生產許可證加工生產油炸豆腐,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購進生產油炸豆腐原料黃豆、食用玉米澱粉、硫酸鈣石膏粉、大豆油時,沒有索取許可證和原料合格證明,也沒有對購進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適用《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01丙級C檔的規定,決定對葛某處罰如下:責令葛某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原料黃豆89袋,食用玉米澱粉9袋,硫酸鈣石膏粉16袋,大豆油20桶,成品油炸豆腐2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90元;處以罰款50000元。

經查,閩侯縣南通鎮楊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書的情況下,於2018年7月27日開始,租賃南通鎮馬騰村輝騰路一間民房從事脫水豆腐乾生產加工。經營期間,使用黃豆為原料生產脫水豆腐乾銷往南通鎮集貿市場。楊某在經營期間未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據其本人供述,至案發之日,該小作坊共生產了1115斤豆腐乾,銷售額2899元,獲利334.5元。

3月25日,閩侯縣市場監管局認定楊某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書,擅自從事脫水豆腐乾生產銷售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在案發後立即停止經營,及時採取改正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具備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給予從輕處罰。遂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證經營行為沒收相關豆腐製品共2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334.5元,處以罰款5000元。對楊某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索取並留存進貨憑證,也未建立食品銷售記錄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闽侯:无证做豆腐,赚90元被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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