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與外甥同住,死後繼女回來要遺產,法院怎麼判?

老人生前與外甥同住,死後繼女回來要遺產,法院怎麼判?

導讀: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則,沒人能夠超脫其中。逝者長已矣,但關於死者遺產繼承的糾紛卻時有發生,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了遺產繼承的規則:

1.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2.沒遺囑按法定繼承順位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則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繼承。

盡到撫養贍養責任的繼父母、繼子女等同父母、子女。

3.既無遺囑也無法定繼承人的無主遺產,一般收歸國有。

4.非法定繼承人對死者盡到照顧責任的,可酌情從死者遺產中補償。

案例

老人生前與外甥同住,死後繼女回來要遺產,法院怎麼判?

老人於海(化名)1996年去世了,生前子女和配偶都先於自己走了。晚年再婚後,配偶帶來一個女兒,也就是於海的繼女翠花(化名)。翠花出嫁後不與於海同住,但逢年過節會回家看老人。

老人退休前是氮肥廠員工,同時一起工作的還有外甥大寶(化名)和外甥媳婦。氮肥廠根據於海參加工作時間及退休時間計算其工齡後,把一套優惠房價作為房改房賣給老人,房產登記在老人名下。

為了方便上班和考慮到老人沒有其他親屬,從1987年老人退休到1996年老人逝世,外甥及媳婦住在老人家裡照顧中風的老人。老人去世後,翠花作為老人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辦理了繼承公證,涉案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由翠花繼承,並登記在翠花一人名下。

老人死後,翠花曾起訴要求大寶一家搬離老人的房屋。大寶則認為,自己與舅舅於在涉案房屋為同一戶籍並共同居住,自己一家一直照顧患病的舅舅的生活起居,直至舅舅去世後辦理其身後事,之後涉案房屋由大寶一家實際居住且目前沒有其他搬遷去向。

那麼,房子到底該歸誰?

20年後,翠花再次到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

老人生前與外甥同住,死後繼女回來要遺產,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

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外甥大寶一家是否對老人撫養較多。

根據雙方主張和證據以及相關判決,可以認定曾國平、李敏豔至少在大約1987年至1993年期間,與中風的麥洛共同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而至於麥洛臨終前由誰照顧、由誰負責送終,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本質上均為證人證言,證明力均較弱,雙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各自主張。

再考慮到外甥大寶一家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照顧老人,法院認定其對老人扶養較多,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當然,大寶一家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翠花不對老人盡贍養義務,其主張撤銷翠花對涉案房產的公證繼承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考慮到翠花已將涉案房屋公證繼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故酌定:

翠花支付大寶一家60000元。

採編:天穗承辦案件(2016)粵01民終1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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