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官“默契”腐敗 佛山一法院院長受賄千萬

4月29日,全國律協舉行發佈會通報律協維權懲戒典型案例,據全國律協新聞發言人蔣敏通報,江蘇一名律師因為被認定向法官行賄被終止會員權利一年。

尚法新聞(ID:zgsbfzzk)梳理發現,律師向法官行賄並因此獲刑的案例已不少見。

律師法官“默契”腐敗 佛山一法院院長受賄千萬

(4月29日,全國律協新聞發佈會。圖片來源:央廣網)


與法官搞好關係

據澎湃新聞報道,4月29日,全國律協舉行發佈會,會上通報了律協維權懲戒典型案例。據全國律協新聞發言人蔣敏通報, 2018年3月6日,江蘇省無錫市律師協會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部門提供的材料中發現,江蘇雙匯律師事務所田心靜律師存在與法院工作人員一起多次赴境外旅遊,併為法官支付部分費用的違規行為。經無錫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田心靜律師與法官李某相識後,確有送給李某香菸及請吃等非正常往來,後三次與李某一同出境旅遊,其中赴泰國旅遊為李某支付了部分費用(機票及餐費),構成向法官行賄。另查明,田心靜律師曾於2014年受到過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2019年1月11日,無錫市律師協會給予田心靜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雖然通報中未提及該律師向法官行賄的緣由,但從裁判文書網中也可以找到類似案例,律師沒有具體事項請託,只為與法官搞好關係而贈送錢財。

2017年3月2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梁維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滄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梁維雄曾向時任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院長何某志行賄5萬元。梁維雄稱,送給何某志的5萬元與代理的業務毫無關係,對何某志並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在偵查階段,梁維雄還曾供述,送錢一方面是因為他是高明法院院長,希望他以後能關照一下,另一方面是當時代理的非訴訟業務,不確定是否會發生意想不到的問題要通過高明法院來處理;而且如果以後有訴訟,很大可能也是自己代理,就順帶提出讓他關照一下。

廣東省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被告人梁維雄提出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見,經查,其向何某志行賄顯然不可能一無所求,其多次供稱是希望以後何某志對其予以關照,而何某志亦有類似供述。上述供述符合情理,應予採信,即梁維雄所謀取的利益就是何某志的關照,這顯然屬於不正當利益。2017年1月22日,梁維雄被判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同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律師協會給予梁維雄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合作辦案

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案源也是律師向法官行賄的一個常見情形。

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司法廳公佈了一份《浙司罰決字〔2018〕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3年起,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胡橋與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兩人合作辦案,由劉某給胡橋提供案源,胡橋負責代理案件。2013年6月,胡橋代理了劉某介紹的合同糾紛案,收取了100萬元代理費,將其中50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賬戶轉給劉某,作為“合作”辦案劉某應得的份額;2013年7月,劉某又將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介紹給胡橋,胡橋收到了210萬元代理費,並將第一筆80萬元代理費中的32萬元現金給了劉某作為該次“合作”應得的份額。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15日,甘肅省徽縣人民法院和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甘1227刑初字第8號〕、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甘12刑終24號〕,判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利用職務上便利或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240.987萬,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涉案款240.987萬予以沒收。

從案件中獲利

此外,還有律師發現一些案件中有利可圖,而通過法官予以關照最後行賄答謝法官的情形。

律師法官“默契”腐敗 佛山一法院院長受賄千萬


2017年3月30日,裁判文書網上公佈了《周榮熾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1年,上訴人周榮熾擔任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下稱華法所)主任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向時任佛山市高明區、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何某志、佛山市公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公盈公司)總經理肖某偉和副總經理杜某佳(均另案處理)行賄現金人民幣共計132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6年上半年,周榮熾經時任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下稱高明法院)院長何某志介紹,得知美國花旗銀行有限公司惠州壹分公司(下稱惠州壹公司)對高明市第二塑料集團公司(下稱高明二塑公司)、高明市日用雜品公司(下稱高明日雜公司)等九家企業在高明法院申請執行的債權有財產可供執行,認為有利可圖,遂以他人名義購買了上述債權包,並請託何某志指示其下屬在執行中予以關照。至2007年,周榮熾從上述債權的執行中獲利300餘萬元。為了感謝何某志給予的幫助,周榮熾於2007年6月、9月分兩次在高明法院附近滄江路路邊及何某志居住的佛山市環湖花園小區賄送何某志現金人民幣共計150萬元。

律師法官“默契”腐敗 佛山一法院院長受賄千萬


為疏通關係向法官行賄

律師還常為疏通關係而向法官行賄。

上述《周榮熾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5年,華法所代理的廣州東方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訴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通公司)合作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敗訴後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周榮熾為爭取二審勝訴,請託時任高明法院院長的何某志為其疏通關係,並於同年8、9月間分兩次在滄江路路邊及環湖花園小區向何某志賄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30萬元。

而到了2011年7月,時任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下稱順德法院)院長的何某志得知廣東省檢察院派調查組到佛山市調查東方公司上述案件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存在的腐敗問題,因其與周榮熾在該案中涉嫌賄賂,恐遭調查,遂將此事告知周榮熾。周榮熾即請託何某志為其向檢察院相關人員疏通關係以避免被調查並同意提供費用,後分四次在佛山市西湖茶莊、亞藝公園、綠景路等地向何某志賄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000萬元。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周榮熾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此外,尚法新聞(ID:zgsbfzzk)從上述判決書中發現,何某志為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原院長何樹志。據金羊網報道,2016年10月,何樹志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樹志先後利用擔任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院長、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截至目前,尚沒有何樹志案的進一步進展。

浙江省司法廳、澎湃新聞、裁判文書網、《法制日報》、金羊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