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輕女孩走了!屍體20天后找到!這種悲劇發生多次!都看看吧

又一年轻女孩走了!尸体20天后找到!这种悲剧发生多次!都看看吧

浙江寧波象山20歲出頭的女孩小英,一次參加了公司聚餐,沒想到,改變了她的一生。

當天,小英和同事都喝了不少酒。後來又在KTV唱歌至凌晨12點。最後徹底醉了。再之後,就再無音信。

20天后,小英的屍體在一河道被發現。警方判斷為溺水死亡 。

小英的父母認為,公司老闆夏某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小英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自我保護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下,理應將其安全送達家中。

但夏某放任小英醉酒後自行坐車離開,導致其溺水身亡的結果,未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經法院主持調解後,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夏某於一個月內支付原告因小英死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此後雙方因小英死亡所產生的所有糾紛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再以此為由向對方主張權利。

喝酒切不可貪杯

共飲者一定要看護好醉酒者

盡到“生命安全的注意義務”

提醒廣大熱情又愛勸酒的朋友,

感情表達到就好

喝多喝少莫多勸!

否則,後果很嚴重!

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話,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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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走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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