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9年4月23日上午,砚山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对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某等11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左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严重扰乱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殴打普某某,致普某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左某某等人因赌博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邀约了被告人王某某等1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仿真枪等到维摩乡山后村,将陈某某等村民围住,恐吓、威胁村民,并殴打村民杨某某。之后被告人左某某、黄某某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陈某某、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莫某某得知左某某敲诈得手后,邀约被告人田某某再次以恐吓、威胁方式,向陈某某、杨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因杨某某报警未得逞,导致陈某某精神失常入院治疗。被告人左某某等人还向维摩乡炭房社区中石化炭房加油站内的大巴车司机索要钱款,遭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此外,被告人黄某某还单独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某持匕首捅伤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