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標準

同居的行為雖然在我國沒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日常實踐當中,處於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事實上並不在少數,不過一旦財產上發生了爭議糾紛處理起來也比較複雜。

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書 |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標準

一、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書範本

原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繫電話:XXX。

被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繫電話:XXX。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均未婚,與X年X月X日相識,自X年X月X日起同居,同居期間沒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併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現因感情不合,決定結束同居關係。

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1、共同購買的房屋,2、存款等。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此致

XXX縣(區、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簽名)

X年X月X日

附:1、本起訴書副本一份

2、證據材料(證明共同財產的相關書證、證人證言等,此項也可在案件受理後繼續提交,但起訴是都無證據可能立不了案)

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書 |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標準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標準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是離婚之訴中的重點問題之一,在分割時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

三、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1、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本文側重非法同居的法律關係處理,暫不論事實婚姻關係。

因此根據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我國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書以及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標準,還在一定程度上介紹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等相關的知識是怎樣運行的。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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