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聘請律師的八大誤區,現在知道還不算晚

1、喜歡全面贊同自己觀點的律師

有些當事人與律師交談時,容不得律師指出其認識上的錯誤,總喜歡附和自己觀點的律師。一見律師與自己觀點不一致,不是懷疑律師的法學水平就是懷疑律師偏袒對方,倒是一味附和當事人,順著他們的意願的律師能博得他們好感。仔細想一下,如果當事人知曉法律,就沒有必要諮詢律師,之所以諮詢律師,肯定是覺得自己需要律師的指點。一方面想得到律師的指點,一方面又不肯正確對待律師的不同聲音,這不是自尋煩惱麼?

2、非包打贏官司的律師不聘

在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評估支出成本與獲得的收益,因此最愛問“官司能不能打贏”。律師答覆“能”就聘,“不能”就不聘。而事實上,所有謹慎的律師都不會輕易得出“穩贏”或勝訴率多少的結論。訴訟活動需要依靠證據來還原已經發生的事實、說明正在發生的事實並闡明法律關係和法律適用。因此,律師最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初步判斷形勢是否有利。妄稱百分之百勝訴的律師,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執業紀律,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3、看“工齡”請律師

民間有個不成文的習慣,很多職業似乎都是越老越吃香。實際上,律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師既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又要有充沛的精力,還要時刻把握法治動向。在不斷勤奮好學的前提下,律師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律師的經驗是否豐富,最重要的考察指標不是從業時間,而是辦案經歷。法律方面的經驗並不都是有用的東西,一個不求上進、得過且過的老律師,雖然“工齡”不短,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塊老而不辣的姜。

4、過分看重律師的穿著打扮

有些當事人以為穿著一絲不苟、一身時髦行頭的律師一定是值得信賴的律師,卻不知道,有些表面光鮮的律師,代理詞、辯護詞寫得多麼雜亂無章。我以為,穿著打扮屬於個人愛好,只要不有礙觀瞻,穿休閒一點也好,穿正裝打領帶也好,都沒有什麼值得過多關注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律師也是有的,當然,我們也不可能指望渾身汗臭的律師有多麼高的水平,凡事,過猶不及。

5、非知名律師不聘

一些當事人受各種媒體宣傳的影響,無論遇到什麼糾紛,一律要聘請知名律師。事實上,律師出名僅僅意味著他被眾人知曉,其擅長的業務領域、辦案的水平並不會因為出名而發生質變。大多數案件,不必非要聘請知名律師,而要尋找真正擅長這個領域、兢兢業業的律師來代理,這樣既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必承擔昂貴的律師費用。

6、喜歡敢於在法庭上叫板的律師

有些律師喜歡在法庭上不切實際地慷慨陳詞,更有律師喜歡頂撞法官,顯得自己對這案件十分上心,由此也便博得了某些當事人的讚賞。豈不知,這是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代價的,一個不單不能博得法官好感反而惹法官生厭的律師,縱使當時僥倖成功,但他犧牲的是下一個當事人的利益,這樣的律師,你知道他以前得罪過哪位法官?

7、喜歡收費低的律師

有些當事人最關心的不是律師的水平,而是收費的高低,口中還唸唸有詞,“我諮詢好多律師了,他們說代理費沒有這麼高”,遇見這樣的當事人,我即使本來還打算予以適當照顧,此時也絕對不肯少收一分錢,直接打發走。我承認,便宜也可能買到好貨,賤錢也不一定就買瘸驢,但我不能保證這樣的當事人有那樣的好運氣。我一直奇怪,他們知道五星級的酒店和三星級的酒店服務和收費不一樣,卻對律師費如此斤斤計較。

8、以為“有理”一定能“走遍天下”

我曾遇見許多這樣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卻用“天地良心”之類的誓言向律師表白自己的言之有據。他們以為法官會象神明一樣查明一切真相,當你告訴他們根據證據規則必須提供證據時,他們又說可以叫法官去調查,他們不知道也不理解訴訟制度設定的一些舉證規則。現行訴訟制度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基本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沒有合乎規則的證據支持,法官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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