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河道條例》2019年5月1號起施行

  4月29號,《貴州省河道條例》新聞發佈會在貴陽召開,宣佈《條例》)將從2019年5月1號起正式施行,對河(湖)長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規定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

  我省是長江和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態屏障,是國家首批生態文明先行試驗區之一。目前,我省流域面積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條,省內河道總長15676公里。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庫庫區、水電站相繼建成投入使用,有些地方在建設發展過程中仍忽視河道保護和管理,不同程度存在違法圍墾湖泊、擠佔河道、蠶食水域、濫採河砂等問題,嚴重威脅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

  重新起草的《貴州省河道條例》明確了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機制,組織對下級河(湖)長和有關責任部門進行督促檢查、績效考核。

  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考核評價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並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湖)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河(湖)長制實行年度績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納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評估內容。

(貴州綜合廣播記者劉燕報道)

《貴州省河道條例》2019年5月1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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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河道條例》明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活動;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以及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佔用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窪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汙水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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