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超过100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法规定的太模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比条款中无论多少人都要求设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是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比条款以100人为界限,是否设置管理机构看人数多少。。。

安全生产法的这条规定,个人感觉有点松了,每个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而不是兼职的或者跟生产管理放在一起的部门。立法上的不严谨,换来的就是无数次的事故,有的单位故意打擦边球,随便指定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遇到检查的时候可以顶一下,实际上兼职的人,他有多大的经历呢?本质工作都干不完,还兼职搞安全管理?

单位超过100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法规定的太模糊
单位超过100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法规定的太模糊

安全永远在路上,安全为了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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