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超過100人的,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法規定的太模糊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比條款中無論多少人都要求設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單位一般是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比條款以100人為界限,是否設置管理機構看人數多少。。。

安全生產法的這條規定,個人感覺有點鬆了,每個單位都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而不是兼職的或者跟生產管理放在一起的部門。立法上的不嚴謹,換來的就是無數次的事故,有的單位故意打擦邊球,隨便指定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遇到檢查的時候可以頂一下,實際上兼職的人,他有多大的經歷呢?本質工作都幹不完,還兼職搞安全管理?

單位超過100人的,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法規定的太模糊
單位超過100人的,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法規定的太模糊

安全永遠在路上,安全為了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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