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退休时,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必须是“计划内”

案例:退休时,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必须是“计划内”

案情:

大连普兰店区市民张方(化名)先生,于1986年1月开始在原新金县某中学五金厂担任会计工作,后于1992年11月被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继续担任会计工作,于2017年9月退休。张方办理退休时,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工龄计算起点确定为1992年。张方不服,认为其工龄计算起点应从1986年其干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故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原告的工龄起算点。根据辽宁省劳动厅辽劳险字[1983]14号《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3年9月14日)规定:"计划内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之日算起。"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并不是计划内的临时工,故其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作出(2018)辽0213行初4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方的诉讼请求。

张方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审理后作出(2018)辽02行终61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张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退休时,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必须是“计划内”

大连中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上诉人张方的诉状及庭审陈述,可以明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在退休审批时将上诉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1992年12月"的行为,上诉人认为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86年1月,上诉人工龄应从1986年1月开始计算。根据辽宁省劳动厅辽劳险字[1983]14号《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3年9月14日)规定:"计划内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之日算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于1986年1月至1992年11月期间在原新金县第十二中学五金厂担任会计工作时是否属于"计划内临时工",该工作时间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何谓"计划内临时工",当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可以理解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应当是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用的人员。被上诉人也主张在其实践操作中,需要相应的工作调配单或劳动部门的审批单予以佐证,方可认定其计划内临时工的身份。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1986年1月至1992年11月期间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用的人员,未提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劳动部门的审批单或调配通知单,被上诉人不认定其属于"计划内临时工",并对该段工作时间未予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根据《关于校办企业从农民工中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招工条件和范围"已在校办公司登记备案的校办企业农民临时工",可以证明上诉人系"计划内临时工",对此,本院认为"在校办公司登记备案"与前述《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不相符,上诉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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