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拖欠水稻款,4500余公斤大米被装上运输车……

某米业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拖欠张某水稻款37万余元不还,被张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4月23日,在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米业有限公司同意将4500余公斤大米折合19.5万余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剩余执行款分期给付。

男子张某家住农村,利用农闲时间收购水稻,然后卖给某米业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12月8日、9日、10日,张某先后三次卖水稻给某米业有限公司,水稻款总计651520元。由于某米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只给付张某部分水稻款,尚欠420920元没有给付,并为张某出具三张欠条。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某米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水稻款4209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18年7月23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水稻款37152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13元,减半收取3806.50元,由被告承担3436.40元,原告承担370.1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于是,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某米业有限公司法人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而后,执行人员多次线下调查,某米业有限公司都称其经营状况不佳,无偿还能力,使案件的执行一直没有进展。

希望渺茫的执行工作,并没有让执行人员放弃。4月22日,执行三庭庭长孟凡军率队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某米业有限公司,发现大门紧闭且没有工作人员,却发现厂房内藏放着大量物品。虽看不见具体东西,但孟凡军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确定堆放的物品应是成袋大米。于是,孟凡军决定暂不声张,回到法院后第一时间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并将发现的情况告知对方,让其立即联系运输车辆,次日到某米业有限公司运输大米。

4月23日,孟凡军带领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张某一同来到某米业有限公司后,拨打电话联系法人周某。不一会儿,周某来到公司,孟凡军等人向其宣讲法律知识,并讲明拒执的法律后果。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米业有限公司同意将4500余公斤大米折合19.5万余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剩余执行款分期给付。随后,4500余公斤大米被装上运输车,申请执行人张某看后满面笑容,对执行人员不停地说着感激的话语。(王小会 范铁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