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楊霞賣土蜂蜜?背後營銷團伙涉嫌詐騙,應繩之以法!

雄律師解讀丨楊霞賣土蜂蜜?背後營銷團伙涉嫌詐騙,應繩之以法!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一個通過微信朋友圈方式銷售“土蜂蜜”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楊霞”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她自稱從小生活在大山裡,父親和祖父都是當地的養蜂人,考上大學後一直在大城市裡學習、工作,但是卻發現市場上銷售的蜂蜜質量不佳,於是決定回老家養蜂和賣土蜂蜜,並不時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一些本人在大山中養蜂的視頻,採蜜的照片等等,讓人對她的養蜂人身份深信不疑,也確信其所賣的是“真正的土蜂蜜”,於是紛紛轉賬購買。結果一些網友收到蜂蜜後,卻發現是三無產品,蜂蜜質量低劣。事件經過媒體曝光,發現“楊霞”的身份也並不真實,所宣稱的地址查無此人,且事實上背後有著一支龐大的運營團隊在進行進行營銷,涉及的以“楊霞”為名的微信號不計其數,甚至在操作過程中,還通過《與客戶溝通產品語述》等話術指導手冊進行各種培訓,銷售人員的銷售情況也作為“工作業績”每日統一上報,銷售的蜂蜜原價20多元,卻通過這樣的方式以200多元的價格出售給聽信宣傳的各地網友。這件事情引起了公憤,微信官方也作出了回應,以相關個人微信號為批量惡意註冊帳號以及部分帳號被舉報有欺詐行為為由進行了封號處理。

雄律師解讀丨楊霞賣土蜂蜜?背後營銷團伙涉嫌詐騙,應繩之以法!

大山中的養蜂人“楊霞”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對於本案中這些以“楊霞”為名通過微信號進行商品銷售的經營者決不能簡單地以“封號”了事,其背後的“營銷團隊”已經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並追究刑事責任。詐騙罪的犯罪特徵是行為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從而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並“自願”交付財產,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產並使他人蒙受財產上的損失。本案中,“楊霞”背後的“營銷團隊”虛構“楊霞”的學習、生活經歷,編造其三代養蜂的身世,並利用互聯網通過發佈虛假廣告包括朋友圈虛假信息的方式開展所謂的“營銷”,實際上就是通過這種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網友的信任,然後以低價劣質的蜂蜜充當廣告中宣傳的“土蜂蜜”高價銷售,獲取不法利益,並且其行為有組織、有預謀,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以此充好”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概念,其性質嚴重程度也顯然不能與 “虛假宣傳”方式引人誤解相提並論,因此,從行為目的和危害後果分析,在“楊霞”背後進行操縱的其實不是“營銷團隊”,而是“營銷團伙”,對其應當認定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並且系共同犯罪。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需要達到2000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 3萬元以上則屬於“數額巨大”。但相信通過對案件的偵查,綜合這些犯罪團伙的作案時間跨度以及銷售價格預判,其犯罪金額完全可以達到上述規定的追訴標準。

雄律師解讀丨楊霞賣土蜂蜜?背後營銷團伙涉嫌詐騙,應繩之以法!

“楊霞”背後的“營銷團隊”

其實,通過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中一直存在部分經營者“不誠信”的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秩序。今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法》,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都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即使只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以及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個人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法》對其經營行為也有了嚴格的規制。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對於通過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並不會因為其銷售方式的特殊性而放寬監管要求,而是作出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實體經營者、銷售者的規定完全一致的要求,同樣使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人身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時,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實體經營者規定不同的是,《電子商務法》還對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審核、信息保存和其對經營者管理義務也作了嚴格規定,首先,平臺經營者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負有法定義務;其次,還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最後 ,如果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雄律師認為,電子商務的環境淨化和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保障。《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還規定,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這裡的“有關法律”既包括《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消費者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各項民事責任,也包括《刑法》等刑事法律法規,可以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本案中“楊霞”背後的犯罪團伙以詐騙方式銷售偽劣產品,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完全可以適用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他們繩之以法,使他們受到應有的刑罰處罰。(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雄律師解讀丨楊霞賣土蜂蜜?背後營銷團伙涉嫌詐騙,應繩之以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