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参与质量管理,预防不合格的材料入库、不合格的制品流转、不合格的成品出厂,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本厂产品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质检办具体负责,厂长直接领导。质检工作具有独立性,任何人不得干预。
1 部门职责
1.1 质检办负责全厂各个项目、各种产品的进货检验、过程抽查检验、成品出厂试压、试验及测量检验。
1.2 材料办负责原材料、零部件、外协外购件入厂前的质量合格调查。
1.3 技术办负责图纸、工艺下发前的质量审核。
1.4 生产办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1.5 车间严格按生产工艺、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或施工。
2 相关责任人质量控制考核指标分解
3 工作流程
3.1 原材料、外协外购件入厂质量控制
材料办应填写《产品入库报验单》通知质检办,质检办依据报检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内容进行检测或验证,符合要求的入库,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换货,特殊情况下需让步使用的,由技术办填写让步使用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同意或用户确认后方可入库或使用。属于本厂3C认证产品的,不在取证范围之内的零部件、元器件、电线电缆原则上不准使用于3C产品,如特殊情况使用后,出厂时不准加贴3C标志。
3.2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2.1 ***项目:车间主任负责工序自检,质检办专职质检员加强巡检,产品制作完成后经专职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喷漆班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成品出厂前,凭质检办开具的《产品合格准许出厂证明》办理出厂手续;
3.2.2 **项目(含电控项目):根据目前质检办人员的构成情况,暂由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全检;
3.2.3 ***项目:车间主任进行工序自检,质检办专职质检员进行抽检;对于成品质检员进行全部跟踪试压试验;
3.2.4 ******:车间主任进行工序自检和成品全检,质检办专职质检员抽检;
3.3 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
3.3.1 原材料、外协外购件验收入库时出现的不合格品,质检办直接予以退换货;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除给予退换货外,已经使用的,质检办签发不合格产品扣款通知单,(由材料办办理)供货方确认后,上交经营办进行扣款处理,或交审计办进行审核后,直接自供货商提供的送货清单或合同中减除;
3.3.2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项,质检办签发整改单,交生产办或车间进行整改,整改完后,由质检办重新检验确认;
3.3.3 已出厂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项,由质检办、生产办协调用户进行整改。
4 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4.1 原材料、外协外购件严格按照合同、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或相关标准进行入库验收,验收的内容如下:
4.1.1 资质齐全,检验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其他资质;
4.1.2 铭牌或标识要与合同签订或技术协议要求的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入库或暂时入库,等待处理;
4.1.3 外观检验:外形尺寸、表面处理、颜色、机械性能等应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库;
4.1.4 价格高、数量少的原材料进行全检,数量多的原材料进行抽检,质量不稳定,有不良记录的原材料要严加检验;
4.1.5 紧急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外协外购件如需入库待用或让步使用时,参照本制度3.1条规定执行,质检办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厂长汇报。
4.2 关于合格供货商的要求
4.2.1 所供物资一年中出现三次严重不合格,材料办必须重新对其供货商进行评价或直接取消其供货资格;
4.2.2 所供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材料办应不再与其发生供求业务关系。
4.3 不符合项、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4.3.1 因技术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扣罚技术人员100-1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0%,降级处理或调离本岗位;
4.3.2 因采购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扣罚采购员100-1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0%,降级处理或调离本岗位;
4.3.3 因质检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不合格(含进货检验)扣罚质检人员100-1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0%,降级处理或调离本岗位;
4.3.4 原材料、外协外购件未经检验,擅自入库的,处罚经办人或采购员50元;因此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处罚经办人或采购员100-1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0%,降级处理或调离本岗位;
4.3.5 生产过程中:
(1)生产人员发现原材料、外协外购件存在质量问题(如固体胶、油漆、批量钢板等质检员无法进行进厂检验(或每件检验)的原材料),应及时反映给质检员,对于发现问题不上报,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或成品报废由该操作工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处罚50-500元;
(2)各车间所生产的产品或半产品应经自检或专检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未进行自检或专检,导致不合格产品或半产品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产品下道工序不合格或最终产品不合格的,并视情节轻重扣罚车间班长或其主要负责人50-500元;
(3)对于人为失误造成的测量不准、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成品报废由该操作工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处罚50-500元;
(4)操作工对加工的零部件必须对首件加工零件自检,自检合格后进行报检,同一操作工,同一批产品,同一道工序,同一台设备,粗加工工序进行加工的零件可不连续报首检,由操作工负责自检和互检。如因操作工没有自检,导致整批工件报废,后果由操作工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相关零、部件组配加工时,加工后需做标记或编号,如因没有标记导致后续组配失误、延误工期或成品报废的,后果由操作者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处罚50-500元;
(6)操作工对有明显质量缺陷的工件,应拒绝再加工,并及时反馈。对不及时反馈造成的后果由该操作者承担并罚款50元;
(7)检验时操作工与质检员在质量判断上发生分歧时,以质检员判断为准,如有异议由技术负责人裁定。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操作工,罚款50元;
(8)同一产品或项目发生三次以上同样的制造质量缺陷的,扣罚当事人50元;
(9)对于批量生产的常规产品,如振动筛网、防爆配电箱出现质量不合格,一次处罚操作工200元,车间主任500元;
4.3.6 因质检人员检验不到位或发现质量问题不制止,视情节轻重处罚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降级处理或调离岗位;
4.3.7 质检人员在检验中发现未能自行解决的质量问题,及时汇报给部门领导,而因部门领导工作不作为或处理不当,处罚部门领导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降级处理或调离岗位;
4.3.8 已出厂的产品(除现场需要进行安装的产品外),经用户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经用户使用(因技术原因的除外)发生的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处罚质检员50-1000元,部门领导100-2000元,情节严重的降级处理或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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