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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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质量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留,专门用于保证维修建设工程。[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通常会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发包人未支付的充抵质量保证金的部分工程价款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理论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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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3]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部门规章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4]

第一条:“《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2、《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5]

第五条:“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三)其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6]

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第286条的指导意见》[7]

第五条:“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

第二十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9]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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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一)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质量保修金属于东润公司暂扣的一部分工程价款,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故省一建公司上诉提出第一期质量保修金1967871.98元具备支付条件,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1]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2]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在建项目恒泰花园工程在上述工程款(含利息)及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内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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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分析与结论

实践中,一般由发包人从其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返还该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该部分质量保证金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1.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观点一认为,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

由于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13]

2.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观点二认为,由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应由承包人于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资金另行支付,在其与发包人约定以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抵作质量保证金之后,虽然表面上看,该笔钱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以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并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种性质的转变,已经使得该笔款项不再是工程价款,而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用以担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了。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再行作为承包人的工程款纳入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14]

3.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从性质而言,质量保证金因系从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扣留,故属于应付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为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所涵盖。

其具体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故在本质上仍属于工程价款,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该笔资金由发包人暂时预留不予支付,作为日后工程缺陷维修专用,待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方由发包人予以返还。

此外,由于质量保证金系来源于实际支出,具备优先偿还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若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对承包人不公平,使其无法及时获取必要的成本支出。

因此,承包人就案涉质量保证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在此可以将“质量保证金”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进行对比。

此处的利息系发包人因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而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其并不属于承包人实际成本支出的应有范围。

且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本身属于额外收益,并不具备优先受偿之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亦对承包人就质量保证金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持认可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

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发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缺陷责任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笔者认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承包方就案涉质量保证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71页。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4] 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5] 见《建设部关于印发》第五条。

[6]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7] 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8]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9] 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10] 见(2018)川01民终13711号判决书。

[11] 见(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判决书。

[12] 见(2018)粤13民终1184号判决书。

[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1页。

[14] 参见王旭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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