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權,這8條要牢記

創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權,這8條要牢記

萬科“王石事件”的實質,其實是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鑑於萬科是房地產行業的龍頭,王石又是知名的公眾人物,“王石事件”自然引起了企業家們對公司控制權的強烈興趣。

談到公司控制權,就要談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創始股東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有控制權,則意味著他對公司有控制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通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的比例進行表決的,即創始股東在股東會擁有50%以上表決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公司的股東會。這在公司發展的早期很容易實現,但隨著公司不斷的融資,創始股東的股權比例就會逐漸變成50%以下,此時創始人維護公司控制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8種:

創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權,這8條要牢記

(1)行動一致原則。

即創始股東和小股東簽署一個一致行動協議,某個事項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的時候,小股東跟創始股東的意見一致,即按同樣的形式行使表決權,創始股東贊成決議,小股東也贊成。通俗來說就是,大股東喊:“兄弟們聽我的,有事兄弟們一起上。”小股東們就會跟著大股東一起上。這就是一致行動協議。

(2)表決權委託。

具體做法是:由小股東出授權委託書於創始人,把小股東持有的股權的表決權授予創始股東行使,以便形成一致意見。

(3)持股平臺。

把小股東的股權裝在一個持股實體裡,如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持股實體為有限合夥企業,則由創始股東擔任有限合夥唯一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如持股實體是有限責任公司,就讓創始股東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執行董事。

(4)“AB股”制度。

如前所述,A類股份就是一股1票,B類股份就是一股10票(甚至更多),創始股東可以拿B類股份。例如,京東的劉強東、百度的李彥宏,就是通過設立“AB股”放大了自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在境內,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不容許設立“AB股”;而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因此,通過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各個股東的表決權比例,也能夠達到取得公司控制權這一目的。

(5)一票否決權。

可以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將重大事項擴大。如明確約定公司重大的對外

投資、分紅,公司的預算、決算,公司重大的人事任免,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上市計劃,公司董事會的席位改變、董事會成員的任免等重大的問題,創始股東都可以有一票否決權,以保證他對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6)代持。

對於不太熟悉的合作伙伴或者員工,可以採取籤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以保證創始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待時機成熟,再將代持股權轉化成註冊股權。簡單理解:代持就是將你的身份證,放在我的這裡,我代替你辦一些事情。因為有些事情,拿身份證就可以辦到。

(7)對賭。

所謂對賭,即企業在融資的時候,創始股東跟投資者籤協議,並做出約定,投資者按照某個價格投資公司、佔一定的股權比例,如果公司未來某一段時期的業績、產品銷售量、出貨量、用戶數量,完成一定的指標,投資人便轉讓股權於創始股東。相應的,如果沒有達標,創始股東就會給投資人無償轉讓股權以補償投資人。對賭條款在實踐中一旦觸發,創始股東往往需要轉讓數額不小的股份給投資人,他在公司的股份數量就會極大地減少。張蘭離開俏江南董事會就是對賭失敗的結果,這也導致張蘭失去了對俏江南的控制權。故公司創始人在跟投資人做這種對賭約定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8)控制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創始人如能夠委派或者提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這對取得公司控制權意義重大。通常情況下,董事會成員是由股東按照其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委派的。然而,創始股東可以直接和其他股東約定,即使他持有的股權數量不到公司股權的50%,但他仍有權委派董事會的多數成員,並將這一約定明確寫人公司章程。

創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權,這8條要牢記
創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權,這8條要牢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