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权,这8条要牢记

创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权,这8条要牢记

万科“王石事件”的实质,其实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鉴于万科是房地产行业的龙头,王石又是知名的公众人物,“王石事件”自然引起了企业家们对公司控制权的强烈兴趣。

谈到公司控制权,就要谈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创始股东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控制权,则意味着他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进行表决的,即创始股东在股东会拥有50%以上表决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公司的股东会。这在公司发展的早期很容易实现,但随着公司不断的融资,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就会逐渐变成50%以下,此时创始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8种:

创始人想要公司控制权,这8条要牢记

(1)行动一致原则。

即创始股东和小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某个事项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的时候,小股东跟创始股东的意见一致,即按同样的形式行使表决权,创始股东赞成决议,小股东也赞成。通俗来说就是,大股东喊:“兄弟们听我的,有事兄弟们一起上。”小股东们就会跟着大股东一起上。这就是一致行动协议。

(2)表决权委托。

具体做法是:由小股东出授权委托书于创始人,把小股东持有的股权的表决权授予创始股东行使,以便形成一致意见。

(3)持股平台。

把小股东的股权装在一个持股实体里,如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持股实体为有限合伙企业,则由创始股东担任有限合伙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持股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就让创始股东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执行董事。

(4)“AB股”制度。

如前所述,A类股份就是一股1票,B类股份就是一股10票(甚至更多),创始股东可以拿B类股份。例如,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就是通过设立“AB股”放大了自己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在境内,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不容许设立“AB股”;而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因此,通过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各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也能够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这一目的。

(5)一票否决权。

可以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将重大事项扩大。如明确约定公司重大的对外

投资、分红,公司的预算、决算,公司重大的人事任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计划,公司董事会的席位改变、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等重大的问题,创始股东都可以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他对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6)代持。

对于不太熟悉的合作伙伴或者员工,可以采取签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以保证创始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待时机成熟,再将代持股权转化成注册股权。简单理解:代持就是将你的身份证,放在我的这里,我代替你办一些事情。因为有些事情,拿身份证就可以办到。

(7)对赌。

所谓对赌,即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创始股东跟投资者签协议,并做出约定,投资者按照某个价格投资公司、占一定的股权比例,如果公司未来某一段时期的业绩、产品销售量、出货量、用户数量,完成一定的指标,投资人便转让股权于创始股东。相应的,如果没有达标,创始股东就会给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以补偿投资人。对赌条款在实践中一旦触发,创始股东往往需要转让数额不小的股份给投资人,他在公司的股份数量就会极大地减少。张兰离开俏江南董事会就是对赌失败的结果,这也导致张兰失去了对俏江南的控制权。故公司创始人在跟投资人做这种对赌约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8)控制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创始人如能够委派或者提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这对取得公司控制权意义重大。通常情况下,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按照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委派的。然而,创始股东可以直接和其他股东约定,即使他持有的股权数量不到公司股权的50%,但他仍有权委派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并将这一约定明确写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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