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氣!吉安一男子騎摩托車到村裡偷狗,結果被裁了

3月25日,吉安市吉水縣法院判決被告人崔某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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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12時13分許,吉水縣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接到洪橋村委幹部報案稱:“查林自然村抓到了一名偷狗的男子,請求公安機關處理。”

民警迅速到達現場,立即將涉嫌盜竊的崔某俊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經初查,崔某俊夥同他人騎一部摩托車來到白水鎮洪橋村,形跡可疑,盜竊一隻土狗離開時,被村民在村口堵住。多位村民合力將崔某俊控制,其同夥逃離現場。

經依法查明,2018年10月份開始,崔某俊夥同他人多次到吉安市周邊地區偸狗,2018年11月3日,崔某俊夥同他人在白水鎮下東營村盜竊葉某敬家一隻土狗,重約30斤;2018年11月中旬,崔某俊夥同他人在白水鎮烏白公路16公樁處盜竊葉某高家一隻土狗,重約30斤。經吉水縣價格認定監測中心認定,崔某俊盜竊的三條土狗的價格為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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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偷狗屬於盜竊行為,以狗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照盜竊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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