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权力的游戏最终季

星巴克的猫爪杯

邓紫棋的姓名权

……

生命不息

吃瓜不止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检察官带你一起用正确姿势吃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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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一、权利的游戏最终季开播(著作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事件:近日,《权力的游戏》最终季开始播映,腾讯视频与出品方HBO达成合作,独家引进该剧并向网友提供付费收看服务。据悉,该剧在我国播映的版本有审查删节,有网友为了观看完整版剧集,通过非正版途径下载《权力的游戏》。

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2条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版用户(即腾讯视频VIP会员)因支付对价而获得了观看《权力的游戏》第八季的权利,而非正版用户擅自下载则不能排除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互联网用户(无论是否为正版用户)通过BT种子、磁力链接、emule链接等方式把视频下载到自己的硬盘上,鉴于此类下载方式的特殊性,在下载的同时会向其他用户上传自己下载的内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传播”,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

虽然单纯的观看盗版视频并不违法,但小编在此还是想呼吁大家支持正版。毕竟,只有合理的报酬才能激发从业者的创造力,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影视作品奉献给大家呀!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星巴克猫爪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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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猫爪杯是星巴克近日在门店发售的一款限量粉色猫爪双层玻璃杯,因杯子的造型独特,且数量有限,不少市民为了购买杯子彻夜排队,甚至有人为了争抢一个杯子而不惜大打出手。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不少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不久各种“山寨”猫爪杯便充斥网络,不少还印上了星巴克的LOGO,让人真假难辨。

猫爪杯是否能够申请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专利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星巴克猫爪杯是一种“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附着于“水杯”这一产品之上,且适用于工业应用可以批量制造。因此,如果猫爪杯的设计同时满足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的设计,该设计也没有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过,且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则星巴克猫爪杯满足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各项要求,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面对来势汹汹的“山寨大军”,星巴克可以如何应对?

如果星巴克已就猫爪杯的设计申请了专利,则其他商家私自仿制猫爪杯的行为应视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星巴克的专利权,星巴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星巴克暂未就猫爪杯的设计申请专利,若是有人想钻空子,对猫爪杯的设计专利进行抢先申请,星巴克只需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则不仅可能获得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的权利,甚至可能无效掉其他商家就猫爪杯设计已经抢先申请到的专利。

“先用权制度”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抗辩制度,其立法本意是对在先研发技术而没有申请专利的独立发明人的一种救济。同时,无论猫爪杯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归属如何,只要有人未经许可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了“Starbucks”“星巴克”等字样或图案,就是对星巴克的商标权的侵犯,星巴克可以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三、邓紫棋姓名权之争(商标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事件:2019年3月7日,邓紫棋在微博发表长文称自己和蜂鸟音乐已经不存在艺人与经纪人的关系,并附上律师声明以示严肃性。据悉,邓紫棋原名邓诗颖,而“邓紫棋”这个艺名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被蜂鸟音乐作为商标注册。消息一出,粉丝们不淡定了,纷纷表示担心一旦与经纪公司解约,邓紫棋就不能再叫“邓紫棋”了。更令人担心的是,解约后邓紫棋或许再无权演唱《泡沫》《倒数》《光年之外》等原创歌曲。

邓紫棋在解约后还能否继续使用当前艺名?

名人的艺名具有个性化的属性,凝结着主体的艺术魅力、社会影响力以及关联的经济价值。由于艺名与明星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如将艺名与明星个人相分离,将艺名归属经纪公司所有,不仅违背了艺名的人格权属性,更会引起公众的混淆,更有甚者,可能对公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欺骗,损害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将艺名归属明星个人更符合其背后的法益。据此,笔者认为解约后邓紫棋应当可以继续使用当前艺名。

如何解决艺人艺名与经纪公司商标权的冲突?

对于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就包括姓名权等其他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而言,只要满足“邓紫棋”这个艺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邓诗颖本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相关公众惯常以“邓紫棋”指代邓诗颖这几个条件,则邓紫棋本人可以通过主张“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的无效宣告。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财产性权利的可转让性。解约后这些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应当参照邓紫棋与蜂鸟音乐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处理。具体而言,如果邓紫棋与蜂鸟音乐之间没有对于歌曲版权的约定或者约定了词曲著作权归属作者,那么蜂鸟音乐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可以通过对签约期间所录制的歌曲母带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及授权互联网点播、下载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而邓紫棋作为词曲创作者所享有歌曲的著作权几乎不受影响。

反之,如果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约定词曲著作权等相关财产权利归蜂鸟音乐所有,那么解约后邓紫棋将只保有作品署名权,公开演唱或者改编相关歌曲必须获得蜂鸟娱乐的授权,这无疑将对其演艺事业造成影响。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说了这么多,小编心目中理想的吃瓜群众应该是这样——看了《都挺好》,学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看完《九层妖塔》,顺便捋了捋《鬼吹灯》作者和电影制片方的著作权纠纷;嗑完明星签“阴阳合同”的瓜,顺便补了财税法的课......

跟着检察官一起用专业的方式吃瓜,是不是更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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