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日】權遊、貓爪杯、鄧紫棋……檢察官教你正確吃瓜

權力的遊戲最終季

星巴克的貓爪杯

鄧紫棋的姓名權

……

生命不息

吃瓜不止

今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檢察官帶你一起用正確姿勢吃吃瓜

速速圍觀

世界知識產權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1年4月26日設立,並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目的是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一、權利的遊戲最終季開播(著作權)

【世界知识产权日】权游、猫爪杯、邓紫棋……检察官教你正确吃瓜

事件:近日,《權力的遊戲》最終季開始播映,騰訊視頻與出品方HBO達成合作,獨家引進該劇並向網友提供付費收看服務。據悉,該劇在我國播映的版本有審查刪節,有網友為了觀看完整版劇集,通過非正版途徑下載《權力的遊戲》。

不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22條明確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正版用戶(即騰訊視頻VIP會員)因支付對價而獲得了觀看《權力的遊戲》第八季的權利,而非正版用戶擅自下載則不能排除被認定為構成侵權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互聯網用戶(無論是否為正版用戶)通過BT種子、磁力鏈接、emule鏈接等方式把視頻下載到自己的硬盤上,鑑於此類下載方式的特殊性,在下載的同時會向其他用戶上傳自己下載的內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以被認定為“傳播”,未經授權傳播他人作品是一種直接侵權行為。

雖然單純的觀看盜版視頻並不違法,但小編在此還是想呼籲大家支持正版。畢竟,只有合理的報酬才能激發從業者的創造力,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影視作品奉獻給大家呀!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星巴克貓爪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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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貓爪杯是星巴克近日在門店發售的一款限量粉色貓爪雙層玻璃杯,因杯子的造型獨特,且數量有限,不少市民為了購買杯子徹夜排隊,甚至有人為了爭搶一個杯子而不惜大打出手。事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商家從中嗅到了商機,不久各種“山寨”貓爪杯便充斥網絡,不少還印上了星巴克的LOGO,讓人真假難辨。

貓爪杯是否能夠申請專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條,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星巴克貓爪杯是一種“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該外觀設計附著於“水杯”這一產品之上,且適用於工業應用可以批量製造。因此,如果貓爪杯的設計同時滿足新穎性,即,不屬於現有的設計,該設計也沒有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過,且不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則星巴克貓爪杯滿足我國法律對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各項要求,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面對來勢洶洶的“山寨大軍”,星巴克可以如何應對?

如果星巴克已就貓爪杯的設計申請了專利,則其他商傢俬自仿製貓爪杯的行為應視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商家的行為侵犯了星巴克的專利權,星巴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果星巴克暫未就貓爪杯的設計申請專利,若是有人想鑽空子,對貓爪杯的設計專利進行搶先申請,星巴克只需提供在先使用的證據,則不僅可能獲得在原有範圍內繼續生產銷售的權利,甚至可能無效掉其他商家就貓爪杯設計已經搶先申請到的專利。

“先用權制度”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種抗辯制度,其立法本意是對在先研發技術而沒有申請專利的獨立發明人的一種救濟。同時,無論貓爪杯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歸屬如何,只要有人未經許可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了“Starbucks”“星巴克”等字樣或圖案,就是對星巴克的商標權的侵犯,星巴克可以對其提起侵權之訴。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三、鄧紫棋姓名權之爭(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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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9年3月7日,鄧紫棋在微博發表長文稱自己和蜂鳥音樂已經不存在藝人與經紀人的關係,並附上律師聲明以示嚴肅性。據悉,鄧紫棋原名鄧詩穎,而“鄧紫棋”這個藝名早在幾年前就已經被蜂鳥音樂作為商標註冊。消息一出,粉絲們不淡定了,紛紛表示擔心一旦與經紀公司解約,鄧紫棋就不能再叫“鄧紫棋”了。更令人擔心的是,解約後鄧紫棋或許再無權演唱《泡沫》《倒數》《光年之外》等原創歌曲。

鄧紫棋在解約後還能否繼續使用當前藝名?

名人的藝名具有個性化的屬性,凝結著主體的藝術魅力、社會影響力以及關聯的經濟價值。由於藝名與明星之間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如將藝名與明星個人相分離,將藝名歸屬經紀公司所有,不僅違背了藝名的人格權屬性,更會引起公眾的混淆,更有甚者,可能對公眾產生一種誤導和欺騙,損害公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因此,將藝名歸屬明星個人更符合其背後的法益。據此,筆者認為解約後鄧紫棋應當可以繼續使用當前藝名。

如何解決藝人藝名與經紀公司商標權的衝突?

對於此問題,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就包括姓名權等其他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而言,只要滿足“鄧紫棋”這個藝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鄧詩穎本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且相關公眾慣常以“鄧紫棋”指代鄧詩穎這幾個條件,則鄧紫棋本人可以通過主張“在先權利”申請商標的無效宣告。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著作財產性權利的可轉讓性。解約後這些原創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應當參照鄧紫棋與蜂鳥音樂之間的協議約定來處理。具體而言,如果鄧紫棋與蜂鳥音樂之間沒有對於歌曲版權的約定或者約定了詞曲著作權歸屬作者,那麼蜂鳥音樂僅享有錄音製作者權,可以通過對簽約期間所錄製的歌曲母帶進行復制、發行、出租及授權互聯網點播、下載等方式獲取經濟收益,而鄧紫棋作為詞曲創作者所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幾乎不受影響。

反之,如果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約定詞曲著作權等相關財產權利歸蜂鳥音樂所有,那麼解約後鄧紫棋將只保有作品署名權,公開演唱或者改編相關歌曲必須獲得蜂鳥娛樂的授權,這無疑將對其演藝事業造成影響。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說了這麼多,小編心目中理想的吃瓜群眾應該是這樣——看了《都挺好》,學會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遺產繼承相關問題;看完《九層妖塔》,順便捋了捋《鬼吹燈》作者和電影製片方的著作權糾紛;嗑完明星籤“陰陽合同”的瓜,順便補了財稅法的課......

跟著檢察官一起用專業的方式吃瓜,是不是更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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