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案該不該“刀下留人”?蔣愛珍案給人啟示

作者認為,大量的網民通過自媒體對張扣扣案發聲、表達同情,“刀下留人”成為評論留言的高頻詞。司法不應屈從輿論,但如能減少落差、實現多贏,未嘗不是法治建設的益方。

作者:段劍良,法律工作者。原題:蔣愛珍案與張扣扣案的法理人情。

法不容私情,法理又不外乎人情。40年前的蔣愛珍案,其案情之特殊、輿論之關注、社會之同情,與張扣扣案有相似之處,其處理的法理情兼融及與道德、輿論的良好互動,時至今日仍有啟示意義。

一、基本案情

蔣愛珍。女,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144團醫院護理員。1978年9月29日持槍對誣陷誹謗者復仇,打死三人、打傷一人,被當場抓獲。該案發生後,主流媒體介入,社會普遍同情,最終一審被判無期,二審判有期徒刑15年。

張扣扣案該不該“刀下留人”?蔣愛珍案給人啟示

鑑於蔣愛珍在獄中的表現,她被多次減刑,於1991年刑滿出獄。

張扣扣。男,陝西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人,2018年2月15日除夕,因多年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及個人遭遇等多種原因,持刀殺害三人,隨後潛逃、自首。案件發生後也引起輿論高度關注。一審、二審均判處死刑,目前尚在死刑複核中。

二、“法理”比較

不法方面。犯罪行為上,蔣愛珍持槍故意殺人,張扣扣持刀故意殺人。犯罪後果上,蔣愛珍案死亡3人、輕傷1人,張扣扣案死亡3人。另張扣扣故意毀壞財物應數罪併罰,蔣愛珍私藏子彈,當時未視作犯罪。

責任方面。責任能力上,蔣愛珍遭受誣陷誹謗、精神鬱悶,張扣扣年少目睹其母被傷害至死、被解剖心理受創,但均未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動機上,蔣愛珍因人格及名譽蒙受嚴重的損害和屈辱,投訴未果,持槍“復仇”;張扣扣因其母被傷害至死且感未得到公正處理等因素”,“報仇”殺人。責任阻卻上,蔣愛珍案被害人過錯在先,張扣扣案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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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情”分析

法與社會。蔣愛珍案發生時,文革剛結束不久,人們對汙人清白、侮辱人格的做法痛恨無比,且當時法制不健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一年後才頒佈,司法自由裁量權比較大,這些都有利於對蔣愛珍從輕處理。40年後的今天,法制已很健全,社會更加註重秩序保障,儘管目前的刑法與1979年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但法院可自由裁量的餘地無疑小很多,即便張扣扣動機可憫、有自首情節,對其從輕處理確也難度極大。

法與道德。蔣愛珍案承載著當時人們對恢復正直、誠信、友善等社會道德的極大期望,在拘押期間她收到了從各地寄給她的信和糧票、食品、衣物等,表現出民眾對她遭遇普遍的道義支持。張扣扣,儘管罪行非常嚴重,但其年少遭遇重大變故以及“為母報仇”所割裂不開的孝道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這在“辱母殺人案”中也有類似體現。同情是道德的起源,社會具有同理心恰是法治的重要基石。

法與輿論。蔣愛珍案發生後,群眾議論很多,一年後《人民日報》刊載《蔣愛珍為什麼殺人》一文,立即在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兩萬餘名幹部群眾寫信撰文,對她表示同情、支持、聲援,使案件最終得以從輕處理。蔣愛珍也不負期望,在獄中表現良好多次減刑,出獄後生活平靜幸福。張扣扣案,儘管主流媒體表現冷靜剋制,但大量的網民通過自媒體發聲、表達同情,“刀下留人”成為評論留言的高頻詞。司法不應屈從輿論,但如能減少落差、實現多贏,未嘗不是法治建設的益方。

最後,讓我們用英國大哲學家培根的話來結尾:“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勿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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