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拒赔法律分析

货运险拒赔法律分析

1、拒赔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保险人可以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具体执行。

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具体的保险人责任范围,只有在此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超越此范围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赔偿。

保险人可以以索赔主体不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受损货物非保险合同标的、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货物受损原因非保单责任等内容拒绝赔偿。其中非保单责任的拒绝赔偿,涉及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原则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需要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保单责任范围,一旦无法证明,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另外在被保险人证明了事故原因是保单责任后,如果保险人能举证证明存在保单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保险人也可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险人面临较重的举证责任,不能随意作出拒赔决定,必须多方搜集证据资料作出判断。

2、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拒赔资料。

先说明法律规定:

(1)保险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据此,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节点作出责任核定并发送拒赔通知书,从而规避流程违法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存在补充索赔资料的案件中,保险理赔经办人必须及时将相关时间节点的事件做书面记录并保存相关书面证明文件;以便充分证明保险人享有的保险责任核定和拒赔通知发送的延长时间,从而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因违反保险法规定而导致拒赔无效的法律风险。

3、证据资料的完整齐全

案件如果上升到诉讼阶段,证据效力就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故此,建议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尽量保存、收集证据的原件、原稿。

聘请专家辅助人做案件陈述前,必须了解其资质、行业背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等问题。由于货运险承保的货物种类千千万万,各类货物的特性千差万别,必须寻找到对某类货物特性具备丰富经验的专家辅助人才可能作出客观真实准确的事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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