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樣嗎?詳細的"答案"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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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樣嗎?詳細的"答案"一目瞭然!》

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樣嗎?詳細的

很多人對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有一種混淆的概念。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到底一樣還是不一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要經過一定期限才能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案件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要求辦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樣嗎?詳細的

總結:其實是不一樣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羈押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溫馨提示:法律不可觸碰,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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