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云南楚雄网讯4月23日上午,武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20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普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20人,在武定县狮山镇“拉菲”酒吧、县城北片区“今夜不回家”酒吧、帝景大酒店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共同或分别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殴打他人的行为7起。被告人马某某在狮山镇永吉村公租房小区内,实施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1起。2017年6月11日凌晨,李某某、普某某伙同他人在武定县狮山镇楚昊酒店门口与杨某某、慈某等10余人(已另案处理)持械斗殴,造成参与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武定县城的娱乐、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不仅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安宁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李某某等20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普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普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对杨某某等1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记者 赵文丽 通讯员 杨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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