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法四十四條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覆函衝突嗎

二:勞動法四十四條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覆函衝突嗎

勞動法四十四條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覆函衝突嗎

首先,《勞動法》第44條與勞動部《覆函》第4條兩者的規定並不矛盾。通俗的說:1、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標準為平常工資的150%;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加班費,標準為平常工資的200%;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標準為平常工資的300%。

其次,1、勞動者加班應是用人單位的安排,或者勞動者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需事先申請,事後補批准。如果勞動者一般情況下工作做不完,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能算加班。2、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3、休息日,並非指固定的週六、週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採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日為休息日。

最後,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工時計算方法應為: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週、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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