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版权保护的冰与火

视觉中国:版权保护的冰与火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源于民众版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受到了利益集团的推动。这一领域冰火两重天,一方面巨头和流氓公司利用版权诉讼大赚特赚,另一方面很多创作者的成果仍然没有得到保护。在支持版权保护时,或许应该多一分理性。

作者 | 双杰

4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图片在欧洲南方天文台诞生,一时成为热点新闻。图片资源公司视觉中国在第一时间就声明了这张图片的版权,准备开始躺着收版权费。然而,有媒体向南方天文台求证,得到的回复是并未与视觉中国有任何联系,视觉中国光速打脸。这可厉害了,和韩国一样什么都是你的,但随后网友发现,连韩国国旗都被视觉中国声明了版权。

被视觉中国坑害已久的各路自媒体继续挖,发现国旗国徽的图片也被他们放在网站上出售,此外还有各大企业的标志性建筑物、Logo甚至老板的照片也被他们声明版权。一石激起千层浪,共青团中央向视觉中国发难,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晚间进一步发酵,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发文批评,视觉中国喜提正能量三连击,以前有过类似待遇的有长生生物、咪蒙、权健等,无一不是凉透。果然,视觉中国股票第二天开盘封死跌停,收获三个一字板,而后人民网入局,视觉中国虽然没死,但也掉了层皮。

版权保护和版权滥用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版权制度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开始浮出水面,出现了一些企业专门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获利,也就是专利流氓和版权流氓。

1、专利流氓:发明王的阴暗面

是专利流氓,专利流氓历史悠久,比较有名的可以追溯到“发明大王”爱迪生。1868年底,21岁的爱迪生以报务员的身份来到了波士顿,获得了他人生中的第一项发明专利权,这是一台自动记录投票数的装置,也就是“投票计数器”。

虽然人们大多认为爱迪生最具代表性的发明是电灯,但与通常的认识恰恰相反,最初电灯的发明者不是爱迪生,爱迪生改进了电灯。早在1810年,英国化学家汉弗里·戴维就发明了用两根通电碳棒之间的电弧而照明的“电烛”,这算是电灯的最早雏形。

发明大王的另一个绰号是“专利狂魔”,爱迪生的一千多项专利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可能并不是电灯,而是许多电影拍摄技术方面的基础专利。爱迪生的专利诉讼也基本上集中在电影产业这一块,这些专利的纠葛甚至阴差阳错地成就了后来的好莱坞。

好莱坞是世界的电影之都。全年少雨的气候适合电影拍摄的需求,周边还拥有多样的地理环境:海滩、沙漠、森林和山峦,风景秀丽,气候温和。然而好莱坞最终选址南加州的洛杉矶,并不是因为这些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而是躲避“专利狂魔”爱迪生和他带领的联邦警察和黑帮打手,“流窜作案”的结果。

1889年,爱迪生发明了一种活动电影摄影机,两年后和他的助手威廉·迪克森完成了活动电影视镜的发明并申请了专利。1893年,爱迪生创建了“囚车”摄影场,这被视为美国电影史的开端。到19世纪末,爱迪生已经拥有了许多电影拍摄技术方面的基础专利。从1897年开始,爱迪生开始为争夺市场不断进行专利诉讼。

1909年1月1日,美国七家电影制片公司(爱迪生、维他格拉夫、比沃格拉夫、爱赛耐、山力格、刘宾、卡勒姆)和两家法国电影制片公司(百代、梅里爱)联合组成了“电影专利公司”,爱迪生因为手里的专利权最多,成为了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人们干脆将这家公司称为“爱迪生托拉斯”。在控制了16个电影关键技术专利后,“爱迪生托拉斯”又从柯达公司取得了电影胶片的专卖权,试图控制新生的电影市场。

爱迪生控制全球电影市场的手段主要有:要求全美电影院交纳每周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影片发行商每年缴纳5000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任何独立制片商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电影。

就这样,“爱迪生托拉斯”几乎在电影行业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专利垄断。“爱迪生托拉斯”不仅对于摄影机和放映机等设备收取专利使用费,还对包括影片本身在内的所有专利侵权行为诉诸法律。有些时候爱迪生甚至会用一些极端手段——例如雇佣黑帮打手——来确保专利诉讼案的“强制执行”。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首先站出来的是环球影片公司创始人卡尔·莱默尔,他与爱迪生的公司决裂后成立了自己的独立制片公司。随后福克斯公司创始人威廉·福克斯也加入了对抗爱迪生的队伍,这两人组织起了一支对抗“爱迪生托拉斯”的“义军”。

面对企图撼动自己的电影王国地位的人,专利狂魔爱迪生岂肯善罢甘休。他的经理人肯尼迪组织的庞大间谍网秘密监视那些独立制片公司的活动,甚至给拒绝交专利费的公司搞破坏。实际上,“义军”的一切秘密都在爱迪生的掌控之中,连他们中午吃的什么都知道。

这是一场从一开始就不对称的战争,爱迪生凭借资本和信息的优势不断纠缠那些创立不久、艰难维持的制片公司。爱迪生时常派出武装突击队,袭击独立制片商的拍摄场地,抢走设备,砸坏摄影机,甚至冲进电影院干扰正常的放映秩序。“义军”们也雇佣了自己的武装警卫,双方冲突日益激化,枪击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义军”们的反抗行为很英勇,但一直这么闹下去就中了爱迪生的下怀,他就是要让不屈服的公司没法拍电影。独立制片公司们必须找到一个安全的拍摄地,最好天高皇帝远,离开爱迪生的传统势力范围,而且司法环境要相对友好。于是,大家把目光集中到了南加州的洛杉矶。

爱迪生的大本营在新泽西州。从新泽西州到加州需要横跨整个美国,没有飞机的时代这趟旅程就够爱迪生和他的警察打手们折腾一阵的了。加州的法官对爱迪生和他的那些专利也并无好感,因此即使爱迪生不远万里来到加州打官司,想要赢下并顺利执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实在不行,大家还可以继续南下去墨西哥拍片,那里可以完全逃避美国法律的约束,爱迪生也很难纠缠。

来到南加州后,制片人们发现,这里不仅是一个可以逃离爱迪生控制的安全拍摄地,而且拥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日照时间长,景色层次多,景点之间相距咫尺,简直就是电影拍摄的天堂。从此,好莱坞迅速发展,成为了美国电影之都。

如今大家只看到好莱坞制片人们的风光无限,谁曾想到当年的美国电影产业发生过这场如此血腥和荒唐的专利权之战呢?其实,现代社会像爱迪生这样的专利流氓更多,虽然由于现代文明的约束而少了一分血腥,但荒唐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美国的VirnetX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专门给科技巨头下套,然后打官司赚取专利费的公司。这家公司的主要赚钱手段就是提前申请和收购大量专利,撒下渔网等科技大鳄们钻网。一旦有哪个大鳄的产品涉及这些专利,它就开始控告对方侵权,栽在VirnetX手里的科技巨头们包括但不限于微软、思科、西门子、苹果、三星等知名公司。

很多人说高通是专利流氓,但高通至少有自己的核心技术,VirnetX可是真的以敲诈勒索为主业。其实VirnetX公司一开始也是认认真真干实事的,他们的20名员工都是非常出色的软件开发者,但后来他们嫌这样赚钱太慢,于是开始动歪脑筋,研究来钱快的歪门邪道。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终于研究出这种赚取专利费的套路。

视觉中国:版权保护的冰与火

2007年,VirnetX状告微软侵犯其专利,获得对方一亿多美元的赔偿。尝到甜头的VirnetX并没有善罢甘休,继续起诉微软的视频聊天软件Skype侵权,前后共使微软搭进去13亿人民币。

爆锤了微软以后,VirnetX又盯上了苹果。2013年,VirnetX起诉苹果,称iPhone使用的一些技术侵犯了其专利。苹果也不是好惹的,不断向法院上诉,但经过五年的拉锯战还是输掉了这场诉讼,支付给VirnetX将近4.4亿美元的赔偿。后来,思科、西门子、亚美亚等公司也惨遭VirnetX毒手。

1976年比尔盖茨写了一篇《致电脑爱好者的一封公开信》,指责那些“白嫖”软件的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偷窃,奠定了软件行业的盈利模式,产权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在人们心中建立。然而,有阳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比尔·盖茨写这封公开信的时候,是否想到将来可能有人利用他所倡导的知识产权敲诈微软呢?

提到内容版权,就离不开四大发明之一的活字印刷术。这种技术发明之前,盗版别人的书籍需要手抄或制版,复制成本相对较高,大量复制的书籍一般是四书五经等经典,而私人书籍由于成本原因难以广泛流传,盗版现象并不猖獗。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印刷商只需要拼积木就可以印各种各样的书籍,便利性极大改善,小量的书籍也可以低成本印刷,不再需要单独制造昂贵的铅版,复版印刷逐渐普及,文人也逐渐开始出现版权意识。

宋代文人的一些作品开始有已向国子监申报、不得翻版的说明,如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段昌武的《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但此类申报属于行政保护,并未形成系统化的版权保护制度。

西方版权理念起源于英国,也伴随着印刷术的发明而产生。15世纪40年代,德国人约翰内斯·古滕堡发明了铅活字印刷机。在这之前,书籍在欧洲是财富的象征,因为当时的书籍都是由僧侣或抄写员手工抄写,价格非常高。印刷术发明后,书籍可以低成本复制,内容的影响力和带来的收益显现,盗版现象开始出现,版权意识也逐渐觉醒。意大利的一些王国设置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可以将一些书籍的印刷权在一定时期内授予特定出版商,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批准书商禁止他人翻印,欧洲最初的官方版权制度形成。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并且必须将一份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事实上这种做法已实行多年,《授权法》只不过是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化。1710年,英国通过了版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安妮法案》,规定了作者的权利,出版商不得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版权保护期为28年,此后书籍成为公共财产。美国脱胎于英国,版权制度方面迅速跟上了英国步伐,18世纪末,法国也在大革命后通过了两部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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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出版业工会

现代版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除了最初的书籍外,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也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在欧美、日本等地区,版权保护的法律非常严格,下载、分享盗版内容可能会招来牢狱之灾,更不用说商业使用。

在海外,内容版权保护方面最有名的两家企业是美国的迪士尼和日本的任天堂,并称东西半球最强法务。有人戏称,只要侵犯了迪士尼和任天堂的版权,就算跑到南极也能收到他们的律师函。这不是危言耸听,迪士尼和任天堂确实在版权保护上非常较真。

迪士尼的王国源于1928年的动画电影《汽船威利》,这部动画电影中诞生了迪士尼最经典的卡通形象——米老鼠。这只小老鼠可能是现在地球上最富有和长寿的啮齿动物,它诞生至今已经有91年,现在估计每年能够为迪士尼带来58亿美元收入。迪士尼先生当然不愿意放走自己的当家花旦,为了保护米奇版权这颗摇钱树,迪士尼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游说国会修改版权法案,延长版权保护期,来为米奇续命。

米奇诞生时美国实行1909年版权法案,因此迪士尼的版权受到56年的保护,米奇的版权将在1984年到期,进入公共领域。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的修改案,米奇的版权保护延长到2003年。如果说这次修改还算正常,那利益团体和美国国会接下来的操作实在让等待米老鼠赎身的民众大跌眼镜。1998年,美国国会在未进行听证会和辩论、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通过了《版权期限延长法案》,版权保护期从75年增加至95年,米老鼠的卖身契延长至2023年。这个法案的通过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人们认为是迪士尼、索尼等利益团体利用自身影响了推动了该法案的通过,以增加自身商业利益,该法案被戏称为“米老鼠法案”,包括5位诺贝尔奖得主的二十多位经济学家写信反对,仍没有改变结果。现在,米老鼠版权又临近到期,真想看看迪士尼还能怎么表演。

任天堂可能不如迪士尼有名,但它的当家角色——皮卡丘和超级马里奥绝对家喻户晓,这两个卡通形象和米奇一样,是内容创作者的噩梦。此外,通过向苏联购买独家版权,任天堂在法庭击败了死对头世嘉,独占了家用主机的俄罗斯方块版权。

涉及到自身侵权,任天堂的防守堪称滴水不漏。早在20世纪80年代,任天堂在与娱乐巨头环球影业的“金刚”之争中,抓住在另一起环球的官司中“金刚”成为公共版权的漏洞,在法庭上胜诉,而且借一款掌机游戏成功反诉环球,获得5800万美元赔偿。以色列魔术师尤里·盖拉指控任天堂的宠物小精灵“尤盖拉”在名字和设定上抄袭自己,结果一分钱没拿到,任天堂的律师甚至在法庭上要求尤里·盖拉表演超能力,以证明尤盖拉存在抄袭。

无利不起早,西方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受到通过版权牟利的商人推动,而非民众版权意识觉醒的结果。虽然版权保护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掌握大量版权、收取授权费的大企业。迪士尼和任天堂等娱乐巨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作品的版权范围,大量收购外部版权,凭借强大的法务团队收取大量授权费用,在业内早已怨声载道。一般来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往往是巨头企业和版权流氓的利益,对于缺乏法务力量和资金实力的小公司来说,版权保护是个遥不可及的梦。

3、内容付费:意识觉醒与巨头垄断

中国的版权体系起步较晚,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清政府和民国时期经济太落后,温饱都不能满足,自然不存在版权问题,建国后又长期与外部隔绝,计划经济下不存在专利问题,文化产品又非常单一,内容版权同样没有进入主流视野。改革开放后,融入世界经济的需要和国内产业的发展共同推动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格局。

2018年3月31日晚十点,网易云音乐的用户突然收到了一条推送消息:”应版权方要求,即日起将下架涉及周杰伦等艺人的杰威尔公司歌曲“,并推出"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供用户下载,售价400元。周杰伦歌曲下架时间很快引起了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热议,版权方杰威尔和腾讯音乐也站出来指责网易云在转授权及合作期间屡次发生侵权以及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行为。业内人士称,未经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在曲库版权到期后仍然进行公开售卖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周杰伦在2000年发行了第一张专辑《Jay》,随后几年里,他的《叶惠美》、《七里香》、《依然范特西》等专辑一时间风靡亚洲。21世纪初,大部分家庭还在用拨号上网,网速只有十几kb每秒,下载一首歌曲需要好几分钟,这也催生出路边文印店的"代下载"服务,店家将一些热门歌曲下载到电脑中,学生可以拿着MP3、U盘拷贝,按量计费,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内容分发服务"的先驱者,只不过这些来自互联网的歌曲毫无疑问是没有取得专辑发行方授权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带宽的提高,人们获取内容的成本也越来越低。随着在线音乐平台如酷狗、虾米、QQ的上线,网络渐渐取代实体磁带、唱片成为音乐爱好者听歌的主要途径。早期,用户可以从这些平台免费下载音乐,而平台并未取得发行方的授权就提供下载服务,肆意盗用音乐人的创作成果。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引发了音乐平台侵权歌曲的下架潮。两个月内,几十万首未取得版权的歌曲遭到下架处理,一些原可以免费试听的歌曲也变成付费购买。这一举措让国内数字音乐产业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保护了音乐人与发行方的利益。

然而,各种提供音乐下载的论坛仍层出不穷,一些购买了正版授权的音乐平台也不禁止用户下载并导出歌曲,默许用户在未经发行方同意的情况下传播音乐。可见,让已经习惯免费音乐的用户养成付费习惯并不是容易的事。

2009年,一个模仿日本弹幕视频网站Niconico的国产视频网站诞生了,它的名称来自动画《魔法禁书目录》以及《科学超电磁炮》的女主角御坂美琴的昵称,主打ACG相关视频分享,它就是"哔哩哔哩弹幕网",又称b站。

很快,哔哩哔哩就以其独特的发送弹幕功能以及没有播放前广告的特性抢占了青少年市场。早期哔哩哔哩并不提供视频存储服务,所有的内容均来自于其他在线视频平台,用户即使发布原创内容也需要先上传到其他视频网站。哔哩哔哩的电影区、电视剧区聚集了用户"搬运"的影视内容,成为违法侵权内容滋生的温床。

自2014年开始,哔哩哔哩的实体运营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连遭到爱奇艺、斗鱼TV等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义起诉。另一方面,哔哩哔哩为了准备登陆纳斯达克,从2016年开始陆续删除未购买版权的电影、美剧、日剧、动漫内容,打开B站就可以搜索到大部分海外影视作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2013年,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第九次"剑网行动"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等领域的侵权行为展开打击与治理。在此次行动中,百度影音、快播两款网络P2P播放器的技术、运营模式与产业链遭到调查,优酷、乐视、腾讯视频等正版内容平台也组成反盗版联盟对快播发起诉讼,快播最终被判侵权,遭到2.6亿元天价处罚,创始人王欣也锒铛入狱。

在"后快播时代",影视作品的版权分散到了爱奇艺、优酷、乐视、腾讯视频等众多平台的手中,这些视频平台借鉴国外流媒体巨头Netflix的收费模式,采用会员订阅制。用户无论观看付费内容的多少、时长,都需要开通至少一个月的会员。而由于这些视频平台购买了很多独家版权,用户往往需要同时订阅多家平台会员,才能够随时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

与做DVD租赁业务起家的Netflix不同,国内视频平台没有Netflix的众多付费用户作为基础,习惯了在网上搜索免费影视的国人付费意愿并不强烈。多平台的版权之争也造成了内容生态的割裂,用户无法获得一站式的观看体验。国内视频平台的原创内容较少,这也造成平台同质化严重。也有平台借独家版权提高收费,从用户身上榨取利益,最终平台与用户面临两败俱伤的局面。

虽然有互联网业界领袖呼吁数字音乐跨平台化,国家产权局也表示要在音乐平台间实现99%音乐作品的版权共享,但正是那1%的独家版权带来了绝大部分流量。如果一名网易云音乐的用户想在线听周杰伦的歌曲,那他只能下载并开通QQ音乐会员。一个追剧爱好者的手机里可能装满了不同视频平台的APP,还可能出现"看了这季没下季",不得不开通别家平台会员的情况。长此以往,用户体验将得不到保障,更有平台依靠体育赛事的独家网络转播权不断提高会员订阅价格。

版权问题在现在已经处于冰火两重天的状态,一方面盗版和侵犯专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创造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另一方面巨头公司和版权流氓利用手中的版权资源和强大的法务力量牟取暴利,而冰与火之间是侵权诉讼产生的巨大法务成本和机会成本。被视为社会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困局?

国内版权保护难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成因。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人们版权意识淡薄。1703年,英国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通过实行作品登记立法组织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保护则面临"无法可依、规定不详、修法受制、缺少实践"的局面,普通百姓也并未形成版权受到保护的法律意识。法律的不完善也造成作恶成本低,甚至内容创作者也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

2003年,作家庄羽称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她的小说《圈里圈外》的独特构思、主要情节、主要人物、语言风格,并一纸诉状将郭告上法庭。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郭敬明存在抄袭行为,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而《梦里花落知多少》却位列2004年畅销书排行榜榜首,给郭敬明及出版商带来的经济收益已远超赔偿金额。

近日,独立音乐人花粥因《盗将行》缺乏逻辑、假借古风之名的歌词占据了社交媒体的热门。虽然花粥不是词作者,但很快网民们就扒出她的其他作品作曲存在抄袭俄罗斯民歌、其他独立作曲人的嫌疑。作为内容创作者版权意识尚如此淡薄,又怎么能指望消费者为这些抄袭的作品买单?

互联网降低了内容传播成本。美国的一些互联网爱好者提倡"信息自由主义",认为网络上的内容应当自由地传播并共享。他们入侵政府机构、图书馆的数据库,盗取付费内容并在网络中传播。在他们的反抗之下,"避风港原则"得以保留,即网络内容提供方在被告知存在侵权行为后删除相关内容,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也使一些打着"分享"名义,实则传播盗版资源的分享网站得以存活。

缺乏正版内容付费途径。近年来,随着国人平均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正版内容付费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却苦于缺乏为正版内容付费的途径。一方面,国内的内容审查制度较为严格,很多国外的影视作品没有引进国内,或是惨遭"阉割"。如果人们想收看原版的美剧《权利的游戏》,而不是国内平台提供的删减版,无非是订阅HBO频道或是购买蓝光碟片。前者在大陆并未对普通民众提供服务,而后者花销又太高,国内蓝光也不是很普及。

游戏行业也是如此。政府将电子游戏视为"洪水猛兽",曾在很长时间内禁止游戏主机在国内销售,著名的游戏分发平台Steam曾经也没有提供人民币支付渠道,盗版游戏与劣质页游充斥着国内单机游戏市场,直到Steam支持支付宝与微信支付、以及移动平台与App Store的生态繁荣之后,这种现象才有所改善。但"为优秀游戏付费"的理念仍然没有被很多人接受。

内容平台竞争激烈,成本转嫁消费者。国内主要正版音乐、数字平台的原创内容匮乏,造成平台同质化严重。虽然近年来爱奇艺等视频平台推出原创综艺、原创网络剧等内容,哔哩哔哩扶持国产动漫、原创视频,但主要流量仍来自各平台购买的影视作品版权,因此平台的版权之争日益激烈,多付出的成本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来。

同样,版权巨头和专利流氓的肆虐,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原因。

专利本身很难被准确定价。普通商品的定价可以根据其替代品的价格作为参考。但专利或者版权则不一样,因为它们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举个例子,我们大家现在都习以为常的微信红包功能,如果作为专利出售,它能估值多少钱呢?恐怕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哪怕是专家都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意见。而且很多时候单项专利包含多个专利组合,导致专利组合中单个专利的价值被严重低估。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企业可以大量购买专利,堆数量形成壁垒,挖掘低估专利的价值。

专利买卖的双方均面临高额的搜寻成本。对于专利拥有着来说,找到潜在的专利使用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同样地,专利购买者也几乎不可能迅速找到想要的专利的拥有者。同时,据Lemley & Shapiro(2005)统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大约50%的专利会被判无效。这就使得专利拥有者处于弱势地位。研究显示个人及小型企业的专利数量大约占美国专利总数的60%,但他们仅能够获得1%的专利注册收入。专利拥有着的弱势地位使得专利流氓能够以很低的价格从个人及小型企业手中买到专利。

专利诉讼的成本很高。面临专利诉讼使时,是选择继续上诉,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还是选择与专利流氓庭外和解,花几十万美元“私了”,个人及小型企业往往选择后者。对于有能力打官司的大公司,专利流氓们选择的策略是找准攻击时机,专挑目标公司新产品发布之前的时间节点进行诉讼。虽然大公司有雄厚的财力打官司,但会严重影响新产品的销售,这样的机会成本是大企业难以承受的,因此往往选择“破财消灾”。

很多人可能以使用正版为荣,对所谓侵权者被惩罚幸灾乐祸,标榜自己的版权意识,但仔细想来,我们可能一定程度上受了利益集团的影响,用自己的热心为别人做了嫁衣。另一些人认为尊重正版是傻子,用盗版占了便宜,是自己聪明的体现,可是如果所有人都不维护版权生态,还有谁能享受到先进的科技和优质的原创内容?迪士尼、任天堂、索尼等拥有大量版权的娱乐公司所组成的利益集团不仅可以通过游说推动版权立法,而且掌握大量媒体资源,可以日复一日的向公众灌输版权观念,让大家以自豪的心态把钱交给他们。在这些巨头的版权灯光下,也诞生了很多阴影,类似专利流氓的版权流氓开始出现,盯着企业下手,以诉讼为主要盈利手段赚钱。尊重版权是好事,但是也要区分我们为版权付出的代价究竟流向了谁。我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但在具体的事情上,是否也应该多一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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