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所有房屋拆迁征收活动的执行依据,亦是明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权利与责任、义务的依据,本文将总结《条例》中被征收(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让更多地人了解房屋征收拆迁的流程,愿社会少一点纷争,多一点宽容。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一、享受知情权。

(一)《条例》第十条,补偿方案应公示的知情权。

一个征收拆迁项目中的《补偿方案》,直接关系到所有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补偿方案的合理程度是顺利检验项目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的房屋调查结果,以及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

征收拆迁活动中,前期对于一些权属资料不清,或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需要走认定程序,例如一个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二、享有监督权。

(一)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也就是说我们在整个征收活动中,可以行使监督权,对项目程序、流程、补偿标准、补偿内容等等进行监督。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三、享有选举权。

《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这里的补偿价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取,不再由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指定,被征收人行使选举权,可以选择一家社会口碑良好的估价机构,有利于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的价值评估更加公平、公正。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四、享有申辩权与申诉权。

(一)《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举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当你发现征收决定公告中的所定性你这里是棚户区,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而此定性与事实不符时,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里是一个重点,大家在面对征收拆迁的时候,房屋评估价值是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那么这个价值是否合理合法,直接关系征收双方的利益。

(三)《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对你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你不进行上述申辩与申诉,选择置之不理,您可能会面临着司法强拆。

此外,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拆迁人所享有的参与权大大增高,可以参与项目开始前的立项是否合理,可以参与项目前期的补偿方案制定,提出合理合法意见与建议;可以参与项目中期的对补偿结果的认可与否等等。

你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拥有这些权利!

各位,作为被征收拆迁人,应及时全面行使自己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的权利,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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