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張某犯某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之前,已被羈押六個月零一天。判決生效後,張某向檢察院申訴,要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緩刑,並要求一天的國家賠償。張某的申訴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諮詢人:貴州省檢察院 傅信平)
解答專家王宗寶:1.張某請求檢察機關撤銷緩刑于法無據。從張某提出的訴請來看,其要求撤銷緩刑的本意是其已被實際羈押六個月零一天,要求對其撤銷緩刑,改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其被實際羈押的時間可折抵,且其不再受一年緩刑考驗期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是否適用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予以決定。就本案而言,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人民法院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於法有據。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沒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規定,則不具有撤銷緩刑的情形,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訴撤銷緩刑不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的條件。
2.張某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我國對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實行“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國家只賠償無罪被羈押的情形,不賠償有罪被羈押的公民。國家賠償法第17條對國家賠償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已對張某作出有罪生效判決,張某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其訴請人民檢察院應不予支持。綜上,申訴人張某的兩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人民檢察院不應支持其訴請,可按規定審查結案並對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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