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看到判决后用人单位很后悔......

劳动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省事,合同到期之后允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当作是劳动合同的延续。殊不知,这种做法对用人单位将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了解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用人单位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看到判决后用人单位很后悔......

【基本案情】

李先生于2006年10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李先生仍在甲公司工作,直至2009年3月12日离职。

2009年3月,李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 886元、延迟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2 71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甲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李先生仍在甲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李先生离职时每月支付李先生两倍工资。甲公司关于李先生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双方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该条司法解释中“终止”的含义,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了解释:该“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以义务性规范及惩罚性规定的形式,苛以用人单位严格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改变了《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用意来看,原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则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从劳动者继续工作之日开始,实际上双方便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自发布之日起供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其中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期限的起算点,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所不同,不再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情形中,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后满一个月),而是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算点提前了一个月。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同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