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是否屬於“槍支散件”?夫妻網售高壓氣瓶涉嫌非法買賣槍支案二審開庭

去年10月,一對江西籍夫妻王太平、胡敬因為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分別判處14年和13年。一審判決書顯示,河南範縣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在浙江義烏胡敬租賃的房屋內,現場查獲了309個高壓氣瓶。經過鑑定,查扣的氣瓶被認定為十套不成套氣槍散件。一審判決後,王太平、胡敬二人提出上訴,河南省濮陽市中院昨天(24號)上午對此案開庭審理,案件並未當庭宣判。庭審現場是否出示了新的證據?案件的兩個爭議要點有沒有進一步明晰?

“气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夫妻网售高压气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

點擊音頻 聽報道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陽市範縣法院對一起涉槍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範縣公安局在浙江義烏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還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懷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審。經鑑定,查扣的氣瓶被認定為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此後,王太平、胡敬二人向濮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昨天,該案開庭審理,庭審過程超過7個小時。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之一在於“氣瓶”究竟是不是“槍支散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被告人胡敬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為,原判運用這一司法解釋是錯誤的,適用“30件等於1套”的標準,必備前提是涉案氣瓶屬於“槍支散件”。

“因為最關鍵的問題是,氣瓶不是槍。所以這樣一種通用的氣瓶折算成槍,來定罪量刑,是明顯違背常理的。(至於30件等於一套的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個規定的前提,指的是“槍支散件”。因此必須是專用於槍支的散件,而不是說一些可以有其他用途的散件,比方說彈簧、木頭、鐵,等等,這些都可能是製造氣槍的零件。”

公安部《關於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的附表中,將氣瓶作為槍支主要零件。徐昕律師表示,批覆中提到“槍支主要零部件的生產加工應當委託具有槍支製造資質的企業進行”,也就是具有槍支製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專用氣瓶,才是批覆認為的槍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氣瓶。

胡敬告訴記者,在互聯網上賣氣瓶不止他們一家。

“這個你大概淘寶上去了解一下,現在都還有的。所以我不能理解,賣氣瓶怎麼就成了槍支配件,309個氣瓶我都還沒有出售,一直襬在倉庫裡面。”

記者調查發現,涉案的“叢發”氣瓶目前在多家電商平臺仍有銷售。在一家名為“凡索叢發”售賣氣瓶的電商專賣店介紹中,將產品用途描述為水族養殖、船舶救生、潛水、醫療等。

“气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夫妻网售高压气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

目前電商平臺還有不少商家正在出售與涉案氣瓶形質相似的產品

徐昕律師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轉述了出席二審的檢察員的意見。檢察員表示,氣瓶的生產廠家叢發公司的一份情況說明中提到,氣瓶使用範圍並不限於氣槍,其用途廣泛,有通用性,是否是氣槍散件存在不確定性,應該結合其他事實查清。成套和不成套槍支配件不允許交易。但所謂“散件”應當與槍支緊密相關。氣瓶是否屬於槍支散件,有待進一步說明。

昨天庭審的另一個焦點在於,既然市面上買賣高壓氣瓶的並非只有胡敬、王太平二人,那麼為何只追究他們二人的責任?氣瓶生產廠家的責任又當如何論處?

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廣貴在網上多次購買氣槍零件,組裝成氣槍,王廣貴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王廣貴供述,其在網上購買槍支零件有15次左右,其中在胡敬那裡買了十幾次,購買的有瞄準鏡、高壓氣瓶、氣閥、消音器等。

“气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夫妻网售高压气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

圖為胡敬提供曾售賣的瞄準器

被告人王太平的辯護律師夏楠認為,不能因為一個商家同時賣瞄準鏡、消音器、氣瓶,就推定出商傢俱有犯罪故意。夏楠還表示,氣瓶生產廠家的責任,判決書中也沒有提及。

“庭前會議我們向法院遞交了調取證據的申請,調取廠家的生產許可證、(氣瓶)是否可以買賣的相關證明、產品說明書當中的產品使用範圍,我們是想要證明氣瓶是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購銷的東西。按照公安機關鑑定書當中的邏輯,假如胡敬構成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話,胡敬銷售的是這個廠家的產品,廠家豈不是要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麼?”

夏楠轉述出席二審的檢察員的意見稱,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補充查證。

“針對一審程序和公安出據的鑑定書,檢察員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員建議二審的法院查清後依法裁判或者發回重審。”

昨天,濮陽中院沒有對本案當庭宣判。

此類案件並非個例。今年3月29日,河南省平頂山市寶豐縣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張某欽有期徒刑十年。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5月期間,張某欽等三人利用網絡電商平臺共計銷售帶表氣門(恆壓閥)84個,不帶表氣門225個,握把225個,氣瓶134個。經鑑定,氣瓶、氣閥均可以認定為氣槍零件。

張某欽的代理律師方慶表示,氣瓶、氣閥均有多種用途,屬於通用的生產生活用具,而不僅僅是用於製造槍支,一審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實施了買賣槍支散件的行為,主觀上明知這些散件可能被改裝成槍支,卻故意規避進而銷售盈利”,這樣的推論不合常理。目前張某欽也已提出上訴。

“气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夫妻网售高压气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

張某欽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去年3月,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其中規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相關案件進展,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

央廣記者:李行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