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
——弗洛里奧
西安奔馳事件讓全國汽車行業為之一顫,“金融服務費”更是揭露了4S店的潛規則。
廣大吃瓜網友在力挺小姐姐維權的同時,也為小姐姐引用法律條文,申訴有理有據而感到欽佩。
可見,雖為平頭百姓,多瞭解一些法律法規總是有益無害的。
那麼作為工程人,建設工程領域又有哪些法條應該瞭解呢?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建設工程施工常見法律問題。
一、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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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企業具有營業執照,但沒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能否承包工程進行建築施工?
答:
不能。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2、建築業企業資質有哪些類型?
答:
建築業企業資質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又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又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例如: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和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又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個等級。
3、不同資質的企業承包的工程範圍一樣嗎?
答:
不同資質等級的企業可承包的工程範圍是不同的,以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為例,不同的等級可承包工程範圍如下: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 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築工程;
(2) 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 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 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
(2) 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 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售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 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
(2) 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 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4、開發商把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答:
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第一,所簽署的合同無效;第二,受到“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5、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承包施工的,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答:
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 第一,所簽署的合同無效;第二,沒有資質的施工人受到“予以取締,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的行政處罰。
借予資質的施工單位會受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二、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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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有哪幾種方式?
答: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哪些工程項目是必須進行招標的?
答: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範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在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中,哪些工程項目是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
答: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答:
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
第一,所簽署的合同無效;
第二,受到“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行政處罰。
三、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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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應當按什麼標準進行結算?
答:
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款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
第一,如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如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 工程價款。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能否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
答:
不可以。
4、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實際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答: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5、結算工程價款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進行呢,還是應當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
答: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沒有約定的,則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
6、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支付利息?
答:
應當支付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7、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即:“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情況下,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
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雙方沒有上述約定的,則不能得到支持。
8、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不一致,如果發生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以哪個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答:
會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9、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會同意一方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請求?
答:
不會同意。
四、其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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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後,如果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能否認定為無效?
答:
不能認定為無效,應按有效處理。
2、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墊資條款是否有效?
答:
有效。
3、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答:
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常見情形有:
(一)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且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4、什麼是非法轉包?
答:
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5、什麼是違法分包?
答: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6、什麼是肢解發包?
答:
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7、發包人在哪些情形下要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
答:
第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第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8、在安全施工方面,建設單位哪些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第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第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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