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全民K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全民K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計算機公司)

被告:北京六間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六間房公司)

【案情簡介】

二原告訴稱,騰訊科技公司系第42類(包括軟件運營服務等)、第9類(包括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第45類(包括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等)上的“全民K歌”註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騰訊計算機公司獲得涉案商標排他許可並運營“全民K歌”軟件。經二原告多年推廣、運營,“全民K歌”軟件及涉案商標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二原告發現在360網、搜狗網、必應網上,輸入“全民K歌”“全民K歌官網”“全民K歌網頁版”“全民K歌電腦版”“全民K歌電腦版官網”“全民K歌下載安裝”“全民K歌電腦版在線登錄”(下稱涉案關鍵詞)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置頂位置顯示為六間房公司的付費推廣鏈接,點擊上述鏈接後均跳轉至六間房公司運營的在線社交網站“六間房網站”。二原告認為,六間房公司將涉案關鍵詞設置為付費關鍵詞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給二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故請求六間房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六間房公司辯稱,就二原告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六間房公司就涉案關鍵詞的使用行為並非商標性使用,也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亦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故不構成商標侵權;就二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六間房公司與二原告不存在競爭關係,且涉案競價排名行為具有正當性,同時二原告就同一涉案行為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構成重複訴訟;另外二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六間房公司設置涉案關鍵詞並在鏈接標題和網頁描述中進行使用、展示的行為,目的是將搜索涉案關鍵詞的相關公眾吸引至六間房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中,以獲得流量和交易機會的增加,進而獲取商業利益,故屬於在商業交流和交易過程中將涉案關鍵詞作為商業標識進行使用的商標性使用行為,而非描述性使用。鑑於六間房網站向用戶提供軟件下載,且含有通過網絡實時互動的在線社交功能,故與第9類及第45類的“全民K歌”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構成相同服務。至於第42類(包括軟件運營服務)“全民K歌”商標,軟件運營服務的特點是由服務商提供相對統一的、模塊化的軟件服務功能,從而使用戶省去各自獨立搭建軟硬件環境以及軟件開發的成本,甚至不必再進行軟件安裝。本案中,就六間房公司提供的在線視頻直播服務而言,無論是主播還是用戶,無論是通過瀏覽網頁還是使用專門的軟件,所獲得的服務均來源於六間房公司所搭建的直播服務平臺這一軟件系統。與軟件運營服務[SaaS]具有類似的效果和特點,故屬於類似服務。六間房公司在推廣其網站和服務中對“全民K歌”的大量使用,足以導致搜索相關關鍵詞的公眾產生誤認、混淆。因此,六間房公司構成商標侵權。鑑於涉案行為均已落入商標法的調整範圍,故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評判。關於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考慮到涉案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較高、涉案關鍵詞累計展示和點擊次數較高、推廣平臺較多、六間房公司支付的推廣費用較高等因素,判令六間房公司為二原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一審宣判後,六間房公司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競價排名侵害商標權糾紛的典型案件,也是此類案件中涉及推廣平臺最多、支付推廣費用最高、造成影響最大、判賠數額最高的案件。本案中,法院對推廣用戶使用涉案關鍵詞進行推廣的平臺數量、推廣用戶支付的推廣費用、涉案關鍵詞的展示、點擊次數等進行了最大限度地查明。鑑於涉案關鍵詞在搜狗、360、必應三個搜索平臺中的累計展示次數達15 834 734次,累計點擊次數達885 830次,被告僅支付推廣費用就達45萬餘元,而根據一般市場規律與常識判斷,其由此所獲得的各方面收益應當遠高於其所支付的費用,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了300萬元的同類案件最高賠償數額。本案對於當前搜索平臺常見的競價排名推廣模式中,推廣用戶侵權設置、展示關鍵詞的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強有力地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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