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帶病投保?如何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1.先說帶病投保,不是不行,但要如實告知,現在的很多疾病如實告知後都可以承保,只是有的需要除外,有的需要加費。但這種承保心裡更踏實,將來真有風險發生也不會發生爭議,試想,得著病還要打著官司,不說錢能不能拿到,對病情也是沒好處的。

2.再說不可抗辯,這一條款本就是為了保護客戶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給保險公司加的一個緊箍咒,但卻也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必須唸咒的。

從以往的很多訴訟案例看,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兩年後發生風險的有幾種結果:

一,正常賠償保額

二,部分賠償保額

三,拒賠,合同繼續有效

四,拒賠,合同終止,退還保費

五,拒賠,合同終止,不退還保費

六,據說還有最後斷定惡意騙保而入刑的,這個我沒看到案例,就是聽說,但我覺得肯定有。

這些案例的結果各不相同,與判決的地區的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和裁量有關係,與投保時的告知內容與後來所患疾病是否有決定性關聯有關係,與投保渠道有關係,與投保時的情境和可能的意圖有關係,與代理人的行為有關係…………保險的實務性很強,很多時候沒有一個肯定的結果,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買保險買的是保障,一旦風險發生就會觸發這個保障來保護你,如果你在構建這個保障時就是一個有瑕疵的保障,那,這個保障很有可能關鍵時刻成為一顆雷也說不定呢。

如實告知,以終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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