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四平延邊三地公開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

日前,榆樹市人民法院、雙遼市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分別公開宣判3起涉黑涉惡案件。

榆樹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柴成武尋釁滋事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柴成武夥同方遠飛、蔣正男、黃大偉(均已判刑)等十餘人,兩次無故持械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又無故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其積極參與,系主犯。

法院經審理認為,柴成武等人無視國家法律,挑戰社會秩序,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在一定區域內形成惡勢力組織,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安定造成嚴重影響,依法應從嚴懲處。

榆樹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柴成武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該案系方遠飛(已判刑)涉惡案同案)。

雙遼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劉新等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以來,被告人劉新糾集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劉新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權、劉宇祥等人為骨幹成員,穩定的家族式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長期在雙遼市茂林鎮育林村、振興村、農林村周邊等地,有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貸款詐騙,詐騙,非法持有槍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鞏固經濟基礎。該組織為維護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依託強大的經濟基礎,大肆實施多種暴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村民,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給當地村民造成心理恐慌,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新等人形成了人數較多且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貸款詐騙罪,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劉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認定被告人劉宇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貸款詐騙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3.5萬元。對其他19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的被告人,根據具體罪責分別判處十八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處以相應財產刑等。

延吉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傑等尋釁滋事案,這是該院公開宣判的首起涉惡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傑夥同朱海陶、楊光、孫瑩、賈耀剛、姜東雨、鄭術國、王鳳鳴等人為謀取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趙傑的指揮下,多次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長期有組織的從事有償非法“收車”活動。其中,被告人趙傑、賈耀剛參與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共12起;被告人孫瑩、姜東雨、朱海陶、鄭術國參與7起;被告人楊光參與6起;被告人王鳳鳴參與3起。本案被告人趙傑等人非法“收車”,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50餘萬元,河南晶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傑等人經營)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60.7萬元,長春市致勝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孫瑩等人經營)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20.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傑、朱海陶、楊光、孫瑩、賈耀剛、姜東雨、鄭術國、王鳳鳴經常糾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趙傑的指揮下,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趙傑有期徒刑七年,對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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