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903 證券簡稱:中持股份 公告編號:2019-03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 233號)核准,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採用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5,609,500股,發行價格為每股9.88元,募集資金總額253,021,860.00元,募集資金總額253,021,86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30,001,700.00元后,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223,020,160.00元。上述資金到位情況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出具信會師報字[2017]第ZA10556號驗資報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累計已使用募集資金金額為17,402.02萬元,尚未使用金額為4,900.00萬元。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2018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同意公司變更原項目的募集資金用途,將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現場試驗基地建設項目計劃投入的募集資金4,900.00萬元用於寧晉縣經濟開發區(西城工業園)汙水集中處理廠PPP項目。

為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公司於2019年4月24日與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寧晉縣中持環境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該《四方監管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三、《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方”)、寧晉縣中持環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稱“丙方”)簽署的《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於乙方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部分募集資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單方式存儲,並及時通知丁方。甲方、乙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丁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丁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丁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半年度對甲方、乙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及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徐疆、李光增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複印乙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丁方。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乙方及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權或者丁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丁方發現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9、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丁方督導期結束後失效。

10、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餘留甲方備用。

1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各方同意,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爭議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經任何一方要求,爭議將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適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組成。仲裁的裁決為終局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特此公告。

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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