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醉酒驾驶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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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别喝酒”现在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知道喝酒开车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但在生活中,总有人把这良言禁条抛之脑后,不当回事,结果就引来了悲剧。

2019年4月2日22时许,周某(男,住卢氏县官坡镇)醉酒后驾驶豫两轮摩托车由卢氏县官坡镇兰东村驶往兰草街,行至官坡镇兰东村兰东桥路段(高兰331省道565KM+100M)驶出道路坠入道路右侧桥下,致其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

卢氏:醉酒驾驶引发的悲剧

经鉴定,周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4.7mg/100ml,系醉酒驾驶。交警认定,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卢氏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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