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波及”無責第三車 法院:第三車保險公司無責賠付

兩車相撞波及路上正常行駛的第三車,交警部門認定其無責,法院仍判決其賠償。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第三車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2017年12月,劉某駕駛貨車因操作不當與相對方向張某駕駛的載有王某的三輪摩托車相撞,後又與在路上行駛的由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王某受傷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後張某、王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藥費44822.52元,而王某被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該事故經湘東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王某、李某無責任。後張某、王某與劉某因賠償協商未果,遂將劉某、李某及二人共同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根據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限定的損失在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由被告劉某承擔70%責任。

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其駕駛的系機動車,且該機動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還應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在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1000元,傷殘賠償限額為12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萬2100元。故根據原告張某、王某的經濟損失,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98075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29259元,被告劉某賠償6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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