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波及”无责第三车 法院:第三车保险公司无责赔付

两车相撞波及路上正常行驶的第三车,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法院仍判决其赔偿。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第三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2017年12月,刘某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载有王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在路上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王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4822.52元,而王某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湘东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李某无责任。后张某、王某与刘某因赔偿协商未果,遂将刘某、李某及二人共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定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由被告刘某承担70%责任。

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驾驶的系机动车,且该机动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在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2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万2100元。故根据原告张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807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9259元,被告刘某赔偿6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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