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

2018年10月25日10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倒车时撞到骑电动车的梁某某,造成梁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梁某某在宝坻区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费用24万余元。因无力负担巨额治疗费用,梁某某不得已出院回家,但仍需进行一系列后续治疗,费用支出很大,家庭生活因案致贫陷入困境。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在办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主动告知被害人梁某某的家属申请国家救助的权利,并将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申部门受理后,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为梁某某申请到3万元司法救助金。

2019年4月18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来到牛道口镇梁某某家中,在村主任的见证下,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交付给梁某某家属。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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