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黑惡勢力持砍刀、斧頭、“關公刀”、洋鎬聚眾鬥毆 ——五臺法院宣判

山西一黑惡勢力持砍刀、斧頭、“關公刀”、洋鎬聚眾鬥毆 ——五臺法院宣判


近日,五臺法院公開宣判了由忻州中院指定管轄,五臺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糜某等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惡勢力犯罪一案。

五臺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3、4月份,盧某向宮某硯借取現金2000元,約定每月300元利息,因宮某硯出事,欠條由柴某收留。2017年8月1日下午,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範某軍在繁峙縣大廣場相遇並相約去吃燒烤。在去吃燒烤的路上碰到盧某等人,糜某海向盧某討要欠款,盧某讓其出示欠條,糜某海讓王某東去取欠條,剩餘人去吃燒烤。後盧某和郭某鵬、張某等十餘人在吃燒烤的院內找到糜某海,並將糜某海拉走,糜某海與之爭吵,雙方開始推打,糜某海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向盧某並致其受傷,郭某鵬找到一根木棍打到糜某海頭上,在打鬥過程中糜某海一方將燒烤攤塑料板凳扔向對方,韓某峰將塑料桶扔向對方,事後雙方逃散。2017年8月11日,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糜某、範某軍六人在繁峙縣向陽路某面館二樓匯合,糜某海與另五人說:“等會如果碰到盧某等人,再向他們要錢,如果他們動手打我們,我們也動手打他們”,五人都同意糜某海的意見,后王某東與糜某有事先離開,剩餘四人往大廣場走去。走到繁峙縣某KTV附近時,張某開車載郭某鵬、盧某等人在看到糜某海等人時,持砍刀、斧頭、“關公刀”等工具追糜某海等四人,一人持刀追韓某峰,剩餘人員將糜某海、柴某、範某軍圍住,韓某峰跑到某商廈附近找到一把洋鎬,在追打過程中有人對範某軍踢了幾腳,韓某峰持洋鎬站糜某海身後,王某東、糜某聞訊也趕到KTV門口站到糜某海身後,雙方對峙。糜某海與張某談欠款的事情,後有人報警,雙方逃散。

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等人因王某將張姓女子帶上玩為由,在繁峙縣濱河北大道一燒烤攤附近持鎬把、檯球杆等工具將王某打傷住院。經鑑定,王某傷情構成輕微傷。

五臺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糜某互相糾集進行鬥毆,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糜某海、柴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五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該案已被上級公安機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上列被告人應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所起作用,從嚴懲處。五被告人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峰作案時未滿十八歲,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柴某在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時剛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犯罪情節輕微,可對該犯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糜某海、柴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山西一黑惡勢力持砍刀、斧頭、“關公刀”、洋鎬聚眾鬥毆 ——五臺法院宣判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糜某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韓某峰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柴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王某東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糜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糜某海等聚眾鬥毆犯罪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五臺法院宣判的第一例異地惡勢力案件。受理案件後,五臺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提前制定庭審安保預案,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案件審理、庭審安保、後勤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進行周密安排部署。本案的公開宣判,有力震懾了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山西一黑惡勢力持砍刀、斧頭、“關公刀”、洋鎬聚眾鬥毆 ——五臺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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