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不含體罰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接受採訪時表示:

這次向兩會提出修改《教師法》的提案,《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社會上,往往因為教師教育學生引起學生、家長的不理解,以至於讓教師出現不願管、不想管的現象。在周洪宇看來,目前對於教育懲戒權沒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認為,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

周洪宇: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不含體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