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问题,遵义一男子回家拿刀捅了老板十余刀

2019年4月下旬,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做出判决,一名男子因为消费纠纷,将足疗店老板杀成重伤,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刑事案例,希望借此案例能让大家更深刻体会“君子三戒之——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的深邃含义,以更平和心态为人处世。如若不然,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消费问题,遵义一男子回家拿刀捅了老板十余刀

2018年6月21日凌晨,欧某在位于自己家楼下的某足疗店因消费问题与店老板成某发生口角,双方措辞激烈。

足疗店在8楼,欧某家在10楼,距离很近,冲动之下,欧某回到家中拿水果刀返回现场将成某连续捅十余刀后乘电梯离开,此行为造成成某心包破裂、左下肺叶裂伤、左侧膈肌穿透伤等身体伤害,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随后,欧某在其妻的陪同下到公安局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将欧某起诉至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庭审,法官认定如下事实:

1、被告人欧某酒后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2、结合案件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前并无仇怨,案件因生活小事引起,双方均存在过激言行;

3、从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情况看,作案工具系欧某临时准备,犯罪系临时起意;

4、从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看,水果刀被被害人夺走后,被告人搭乘电梯离开犯罪现场,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综上,结合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的事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次“故意伤害”,让欧某面临牢狱之灾,更让成某遭遇身体伤害,这样两败俱伤的局面不是一起口角之争的唯一结局。

法官寄语:

本是一场平常口角之争,却因为当事一方的冲动酿成故意伤人、触犯法律的后果,并给双方当事人及家庭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事发之时,以理智克制冲动,以容人雅量控制事态发展,何以至此?(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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